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狱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

  对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必须是真实的。
  罪犯应当有权对考核不服提出异议,应当有权对行政奖惩提起行政诉讼。罪犯行使提出异议权、申辩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等必须是考核必经的救济程序。做到这一点,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计分考核、等级工制度等,必须是统一的、详细的。即罪犯本人依据考核条件对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对考核结果能形成客观、公正的意见。这是监狱依法办理上报减刑的基础。
  2、减刑条件,必须是明示的,详细的。
  监狱对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节,应当有严格详细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被全体干警和全体罪犯所熟知。应当在分监区公布。这样,干警在筛选减刑对象制定减刑计划,办减刑材料,制作、上报减刑建议书时有明确的依据。罪犯对照明示的减刑条件标准,能够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减刑条件,知道其他罪犯的减刑是否公允、恰当。罪犯行使申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上诉权时,也有明确的依据。
  3、要建立一整套罪犯减刑的权利保障制度:
  (1) 告知权利。
  监狱应当向全体罪犯定期告知罪犯在获得减刑全过程每一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如:知情权、个人申请上报减刑权、申辩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质证权、质疑权、请求听证权、申诉权、上诉权、获得公正减刑权等。对罪犯在具体程序环节中发生疑问时,监狱还应当告知该犯行使该具体权利的途径和时限等。
  (2)本人申请。
  减刑最初应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
  获得减刑既然是罪犯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允许罪犯个人提出权利主张。监狱应当向罪犯告知申请减刑的方式、方法。
  (3)监组讨论。
  罪犯提出申请后,由罪犯所在监组讨论。讨论意见报分监区。
  (4)分监区干警召开减刑会议集体讨论。
  分监区干警根据罪犯本人申报和罪犯监组讨论意见,对照减刑条件,评审罪犯的改造表现,列出分监区的上报减刑计划。
  (5)公布减刑计划。
  减刑计划对分监区全体罪犯张榜公布,规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在3日内向分监区提出。分监区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实事求是,注重证据。3日满,经全体干警讨论,修正减刑计划,上报监区。监区上报监狱审核。
  (6)公布建议减刑的事实和理由材料。
  减刑计划启动、制作减刑材料完成后,每一批罪犯上报减刑,分监区应当向全体罪犯公布上报减刑的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材料(侦查方面的极少数特例除外),并规定有不同意见者,自公布之日5日内提出,满5日,对没有异议的减刑材料报监狱,对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复查。能否公布详细的减刑事实和理由材料是减刑能否公正和鉴别当前许多假“狱务公开”的标志。克林顿的考科斯报告都能向全世界公布,你监狱罪犯减刑的事实和理由为什么要暗箱操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