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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

  2、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罪犯个体主张权利,无任何必经的程序来保障。罪犯处在“任人宰割”的地位。
  从减刑的全过程看,从制定减刑计划到减刑集体讨论,从制作减刑材料到呈报给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每一个环节都是由监狱包办的,这种包办,体现出的是一种思想,一种声音,一种行政命令的意志。
  依据监狱法,获得减刑是罪犯的重要权利之一,那么,罪犯在监狱通过什么程序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程序,迄今没有。在监狱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减刑是由监狱的指令性计划控制的。罪犯不能说:“依据监狱法,根据我的表现,现申请减刑”。
  从另一个方面,被减刑后认为不公平的罪犯也不能说:“我减刑减亏了”,不能提出异议。一但哪一个提出,就是“表现不好,思想不稳定”,“下次不给他减刑”。这也是监狱工作的一个惯例。没有任何不服后的申辩、申请复核、申请复议、申诉、公示质疑、乃至听证程序。
  任何罪犯在减刑的全过程中,没有任何程序保证他们发表个人意见,无论减刑公允与否,任何人提出质疑都有“对抗改造”之嫌。
  一名罪犯在监狱中表现怎么样,最有发言权的是罪犯的同类。罪犯与罪犯相互最了解。有的罪犯在干警面前积极,干警不在时却是另一套。这样的罪犯干警往往认为“表现好”。其实恰恰相反。
  目前各监狱存在的普遍问题在于,罪犯不能发表真实的意见。这是监狱多年形成的习惯和风气。只允许赞歌,不允许异议。这样,当一名罪犯被纳入减刑计划后,不管该犯表现如何,只要该罪犯“牌子不做得很大”,监狱收到的就只有“好的意见”。这一现状,使减刑客观上很难真实、公充。
  3、减刑的全过程实质上均为暗箱操作,随意性大,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监狱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更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纵观减刑的全过程,从分监区制定减刑计划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减刑计划是保密的。罪犯不知道谁被纳入计划,不知道谁将被减刑。就是分监区干警,除了直接把握减刑计划的分监区管教、指导员外,多数干警对罪犯减刑计划知之甚少。虽然开过减刑计划讨论会,至于哪一名罪犯为什么可以减刑,干警除对自己主管的对象外,对其他罪犯一般不甚了解也从不过问。直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了,方得见庐山真面目。
  这种暗箱操作,为使某罪犯纳入减刑计划,有的平时考核中就被追加奖分,有的罪犯有了违纪也不了了之。暗箱操作,可以追溯到对罪犯的日常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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