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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

 (3)、对公众的告知内容:
  减刑、假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讨论对象名单和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监狱内部规定条件。监督人员的权利、义务。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主办单位,预先登记的会议筹备组联系电话。
  (4)、对已经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的告知内容:
  到会监督人员座位。到会的执法机关人员的姓名、身份。各方代表委员会章程(可书面告知),组成人员的姓名、身份。与会者与被讨论罪犯的关系。回避条件及是否有回避主张。
  2、回避程序。
  会议告知程序结束后,主席必须明确询问监督人员是否有回避主张,会议期间,到场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形的仍可以主张回避。如果有主张回避的由主席决定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监督人员不服的进入复议或申诉程序。
  3、听证、调查和质证程序。
    监狱介绍对象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异议及处理。目前确定的名单。监狱逐一介绍每一对象,建议减刑、假释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监督人员查看监狱提供的证据材料。监督人员对证据提出质疑。监督人员要求监狱方面出示新证据和传唤新证人。
  4、陈述、辩论程序。
  减刑、假释当事人陈述自己主张减刑、假释的理由、愿望。被害人发表意见。该当事人所在分监区主管干警、知情罪犯意见。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人大代表及其他监督人员意见。该当事人、监督人员方代表与监狱代表辩论。
  5、合议、表决程序。
  主席宣布休息半小时,召集各方委员合议。选举唱票1人,监票2人,计票2人。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得票过半数者列入公示名单。主席宣布会议重新开始。主席公布名单,宣布公示方式、范围、时间和救济途径、期限。
  6、救济程序。
  申请复核。当事人或其他监督人员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有关决定不服,可在监狱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各方代表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申请复议。不服复核决定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减刑、假释建议的罪犯名单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公示程序。
  公示减刑、假释建议罪犯名单、籍贯、事实和理由、依据。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反映途径、期限和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地点选在分监区、罪犯会见登记处、干警食堂和监狱大门及当地县镇的公共张贴处。公示异议处理。监狱在各方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下,对无异议对象的减刑、假释建议报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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