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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

  (三)
  监督人员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询问权,听证权、调查权、质证权,会见当事人权,发表意见权,表决权,监督权,要求回避权、参与合议权,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到会获得座位权,要求行政主体表明身份权、了解会议程序权、了解减刑、假释条件权,了解会议讨论对象的改造表现权,减刑、假释材料的质疑权、异议权。相对方有了解内容、要求说明理由、知道维权救济途径权,建议权。
  保障减刑、假释会议上监督人员的权利,有必要组织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这个委员会是减刑、假释会议的临时权力机构,一般每年选举一次,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召集,会议结束自行解散,日常办事联络机构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监狱刑罚执行科。委员会行使权力实行合议制,减刑、假释人选须委员会集体投票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负责减刑、假释会议的组织、合议和作出决策。
  监督代表委员会最初组建时,由监狱执法监督员牵头,与监狱代表和驻监检察官各1人,组成3人筹备小组。这个小组负责组建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负责制定委员会章程,负责向公众发出第一次减刑、假释会议通知,负责对有参加会议表示的监督人员的预先登记,在总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并发出通知,负责协调商定组成监督代表委员会的差额选举人选提名,负责召集、组织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议,负责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无记名差额选举的组织,负责选举委员会主席,负责向委员会主席移交权力。
  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代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在7至11人,人数应当为单数,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公正委员若干人。以下人员是当然的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狱代表1人,监狱执法监督员1人,驻监检察院检察官1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社会志愿者1人,人大代表1人,法院法官或法学院教师1人。另外,须等监督人员都到场后,当场选举其他监督人员代表3至5人,人数须多于当然委员人数。需要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当选。
  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
  1、告知程序。
 (1)、告知对象:
  特定对象: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不特定对象:罪犯家属、干警、工勤、罪犯、当地社会人士。
 (2)、不同对象的告知方式:
  对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特定对象,都可以用书信方式通知。有条件的监狱也可以通过传真或发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不特定的罪犯家属,可以在监狱罪犯会见家属验证登记处,采用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罪犯,可以在各分监区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干警,可以在监狱大门或食堂等公共活动密集地点张贴公告。局域网有局限性,不能仅仅在局域网上发通知。对监狱当地社会人士,可以在当地区县或镇指定的公共张贴栏张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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