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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商榷郝铁川先生

  铁川先生举的最后一个例子是关于肖像权与言论表达权的冲突。他的例子是:“电影《秋菊打官司》拍摄了一个并不漂亮的妇女的镜头,遭致乡邻嘲笑,该妇女认为拍摄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拍摄方(包括朱苏力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自己的言论表达权高于肖像权”。铁川根据这个例子分析道:“我认为,拍摄方拍摄人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即拍摄方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不公开发表,或者是发表前得到被拍摄方的同意,三是拍摄的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特定人。显而易见,《秋菊打官司》拍摄方已超出了上述边界。拍摄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赢利的需要;上演前并未征得那位妇女的同意;拍摄方对那位妇女采取了定格化的拍摄,而非对公共场所的泛泛拍摄,拍摄方无疑侵犯了那位妇女的肖像权”。土生阿耿还是赞同铁川先生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意见的,认为拍摄方超出了其权利行使的界限,侵犯到了该妇女的肖像权,但是,它怎么来证明“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呢?在本案中,这是一个“权利行使冲突”问题,不是权利冲突问题,但不能因为此而盲目得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的结论。
  由是观之,铁川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这一“新颖观点”而举的三个例子,都没有有力的证明“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为了避免论证漏洞,他在文尾中说“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举更多的案例”,其实,观点的论证固然需要客观的事例证明,但同时也需要严密的逻辑分析和辩证的理论分析,并且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只要逻辑上的分析是不周密的,理论上的论证是不辩证的,那么,再多的例子也只能是“南辕北辙”,试想,有“一叶障目”在先,哪怕是借助再多的望远镜,你看到的,只能是泰山的一角,而绝不是泰山的全部。
  
        2004年8月22日凌晨于上海
  【土生阿耿 注】:涉文(《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作者郝铁川先生是我敬佩的法理学教授之一,也是我研究生期间最喜欢的老师之一,郝先生为我所在年级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他的每堂课的精彩演讲我至今还记忆清新。郝先生的作品我几乎尽力搜集出来欣赏拜读,多年来受益匪浅,在此,对郝先生对我的有益的影响表示感谢。本文的写作背景是:今天凌晨在“正来学堂”网看到郝先生这篇文章后,我就灵感迸发,认为该文尽管观点新颖,但论证尚需商榷,主要是通过此种形式求教于郝先生以及学界诸位同仁。欢迎各位批评指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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