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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商榷郝铁川先生

  接下来铁川先生举的一个例子是所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这个事例是:“一位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而心理负担沉重,在一家心理门诊的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的承诺后,宫小姐坦白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出现昏迷状态。心理医生见状便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却遭到了宫小姐的责怪。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好转,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地加重。一些人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心理医生违背宫小姐本人意愿和自己的承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权。而另一些人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当病人出现病危,首先考虑的是抢救病人的生命,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铁川先生分析道:“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的问题,而是隐私权本身就有自己的特定范围。即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如司法人员有权获知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个人隐私,医生有权获知病人的家族病史。在本案中,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宫小姐的病情,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因为妇科医生是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特定人员。我们不能不注意,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虽不对公众公开审理,但涉案的个人隐私对审理此案的司法人员来说却不能不为他们所知道”。铁川先生这番分析看来是站在了医生的立场上了,理由还是权利的界限,以为隐私权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必须满足特定需要因而也就超越了隐私权界限了,所以谈不上“权利冲突”,土生阿耿同样不敢苟同这种分析,土生阿耿认为,单就本案而言,心理医生是在没有征得客户宫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子宫出血的事实(隐私)告诉了生理医生,这本身就是侵犯隐私权,更何况还是在当初承诺了“绝对保密”,又违反了心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义务,可见从民法角度来讲,这个心理医生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违约行为,宫小姐产生了两种权利:一个是追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一个是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发生了重叠或者说“冲突”(即所谓的权利竞合现象),可见,本案不仅不能成为证明“权利是个伪命题”的例子,反而可以用来证明“权利冲突是个真命题”的典型例子。顺便指出,铁川先生所言“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这句话用在这里是不合适的,因为说“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无非是在说明隐私权不能对抗知情权,但本案由于宫小姐不是主动投靠生理医生,也就没有义务来满足生理医生的“知情权”。不过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勉强的联系上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关系处理问题,那么,仍然不能证明“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恰恰相反,这又可以拿来作为“权利冲突是个真命题”的例子,因为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权利界限内部的“交集”(重叠)现象是一种权利冲突的典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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