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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商榷郝铁川先生

  然而,就后者(重叠情形)来说,这主要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界限内的一种“部分融合”,这是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属于“正常情况”,因为在众多权利形成的“权利群”中,由于各个权利的界限未必相互独立,有时候难免会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情形,在“圆”的比喻语境下,其实就是所谓的“交集”。例如,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总会存在这样一个交错部分,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权之间,也会有这样一种“交集”现象发生,等等。这就是所谓的权利重叠,但是,严格来说,这种权利重叠现象不属于权利越界,因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依然在属于自己的权利界限内,只不过是在一个范围内,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部分重合而已,然而这却是权利冲突现象,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尽管没有越界,也发生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铁川先生说“只要我们细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可是,守住了权利别界,真的能够避免权利冲突吗?根据前文所述,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铁川先生的“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就站不住脚了。事实上从刚才所论述的情形来看,权利的冲突就是表现在权利界限范围以内的冲突,也就是重叠现象,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类型也有很多,比如同一主体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民事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等等。权利界限以外的所谓“冲突”只是“权利行使冲突”而已,根本不是“权利冲突”,然而只看到这一点,而忽略了权利界限以内的冲突,从而片面的得出“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实在有失分析理性。
  铁川先生还专门为此举3个例子证明他的观点。首先举的例子是一个人的生命权和另一个人生命权的冲突,案例是这样的:“英国一位马耳他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姐姐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生命。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的器官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于是,他们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分离手术必须进行。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诉,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最后,连体女婴终于在英国曼切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针对这一案例,铁川先生分析道:“我觉得,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从形式来看,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持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铁川先生举这个例子并且作出简要分析大概是证明:姐妹只要在各自的生命权的界限内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冲突,或者是意指妹妹连起码的生命权都未必有,怎么能连累姐姐“长大成人”?因而反对《医生道德通报》编辑理查德·尼尔逊的评论,维护法院的判决结论。但土生阿耿却产生了一连串的困惑:铁川先生举的这个例子和分析何以证明“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姐姐的生命权和妹妹的生命权难道有轻重吗?土生阿耿认为,这个例子及其论证都是非常模糊和牵强的。根据案例描述中的信息,连体婴儿都有各自的生命权,任何人都必须保护他们的这一首要人格权。但由于“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生命”,所以,在事实上两种权利发生了重叠现象,也就是冲突现象,在此种情形下,姐妹“相依为命”,任何人均不能剥夺她们中的一个或两个的生命权,哪怕两人不能长大成人,或者仅仅活“3至6个月”,甚至是一妙钟!否则就意味着“谋杀”。可见,这个例子恰恰证明了权利有冲突现象,而不能证明“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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