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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四、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自先秦时期起,在现有中国国家疆域内开始形成一个核心区域。随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这一核心区域虽时有盈缩,但在17世纪以后也逐渐形成和固定下来,并最终形成中国现有的国家疆域。如何保有祖先留给我们的这笔最大遗产,这是每一个中华儿女都不能不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主张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疆域:
  第一,国家疆域完整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中国领土包括其固有的领陆、领海、内水及其领陆、领海、内水的上空和地下。中国领陆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国的内水。中国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拥有与其国家利益相一致的自主开发、利用太空疆域的权利。中国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拥有和平利用网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权利。11
  第二,国家疆域不可侵犯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中国的领土是完整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分割的。中国公民有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分裂国家领 土。
  第三,国家疆域变更程序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非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其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国的边界不能改变。
  第四,某些国家疆域特殊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就国家领土的变更举行全民公决。12
  
  
【注释】1全球化只可能限制而不可能摧毁民族国家,因为全球化只意味着更多的联系和对传统国家疆域有限度的破除。全球化仍然受制于国家意志,全球化带来的任何成果也必须在现有的国家疆域内主要由主权国家加以落实。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会同意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政治全球化的观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所使用的概念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五条)在汉语中,“河床”、“海床”只是指被水流淹没的部分,“底土”仍然属于土层。因此,从法律上说,“地下”的概念更能准确地描述国家对其领海和内水的权限范围。秘鲁宪法即规定:“领土包括地面、地下、海域以及它们上面的空间。”(第九十七条)“国家的海域包括毗邻海岸的海洋和海底地下”。(第九十八条)
3法律上的“地下”和“领空”自然有其权限范围。国家对其“地下”的所有权及于地心。虽然领空的范围有空间论和功能论两种观点,但它仍然是有限度的。
4美国已建立“天军”(美国航天司令部),负责统辖国防部的航天规划,集中执行太空作战任务。2001年1月22日,美国举行了人类历史上首次太空军演。作为回应,2001年1月25日,俄罗斯决定组建太空部队。
5罗马法则主张,“谁有土地,就有土地的无限上空”。
6据统计,西方八国集团各成员国每年因网络恐怖袭击或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420亿美元。我国也正在逐渐成为各种网络恐怖活动的高发区。
7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疆域是德国的历史传统。《魏玛宪法》就曾规定:“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第二条)
8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9陈云生译、]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研究所依据的成文宪法全都颁布于1975年之前。
10本文中的各国宪法文本均引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需要说明的是,该书没有收录10个亚洲国家、3个欧洲国家的宪法,英国和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对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作出明文规定。为明确国家疆域的地位,可将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上升为宪法规范。
12宪法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从这一规定的精神和我国有关国家疆域的实践来看,现行宪法将国家疆域的变更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面临着台湾借口“公投”进行分裂的危险,为表达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相对应的公投措施。这种公投将为采取必要手段统一国家、制止分裂提供最高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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