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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一直主张: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为此,我们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统一的讲话、声明和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年1月1日)、《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1983年6月26日)、《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1995年1月30日)以及《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1993年9月1日)、《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2000年2月)等。但是,这些讲话、声明和文件毕竟不同于法律。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统一的内容,但这一规定带有一定的宣示性质,缺乏可操作的规则。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疆域以显示国家领土的完整性、不可侵犯性并规定国家疆域变更的基本程序,才有利于向全世界显示中国的国家意志和十三亿中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从法律上开展反“台独”的斗争。
  三、国家疆域的宪法规定内容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其国家疆域的宪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国家疆域的完整性。各国宪法都使用相当精确的语言描述其全部的国家领土。阿塞拜疆宪法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内河、与阿塞拜疆共和国相连的里海部分、阿塞拜疆共和国领空。”(第十一条)越南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主权、统一和包括陆地、各海岛、领海和领空在内的领土完整的国家。”(第一条)印度、斯里兰卡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疆域的构成,并将“各行政区的名称”、“各邦及其领土”作为“附表” 列于宪法之后。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主权涉及到它的陆上地区、河流、湖泊、沟渠、内海水域、领海以及这些地区的上空。”“克罗地亚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来实现在海洋地区和领国边界线以外的亚得里亚公海水下的主权和管辖权。”(第二条)墨西哥宪法第二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联邦的组成部分和国家领土”。据此,墨西哥国家领土包括:联邦各组成部分的领土;岛屿,包括领海的礁石和小岛的领土;位于太平洋中的瓜达卢佩群岛和雷维里亚希黑多群岛的领土;大陆架和岛屿、小岛和礁石的海底基座;国际法规定的面积和范围以内的领海水域及内海;国际法规定的面积和形式内的、位于国家领土上面的空间。
  第二,国家疆域的不可侵犯性。阿塞拜疆宪法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的领土是完整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分割的。”(第十一条)罗马尼亚宪法规定:“罗马尼亚领土不可侵犯。”“国境按照组织法并遵照国际法原则及其他普遍准则予以确定。”(第三条)乌克兰宪法规定:“现有国境内的乌克兰领土是完整的和不可侵犯的。”(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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