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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其次,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疆域并不排除主权国家在其疆域内调整行政区划。
  与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客观条件不同,由于民族历史发展的深刻影响,我国具体的行政区划建制单元已基本定型。当然,如果地域范围、自然地理状况、生产力水平、交通通讯能力、民族分布、政治制度、国际形势等历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区划设置模式也应相应地有所调整。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宪法不明文规定国家疆域的理由,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疆域并不排除主权国家在其疆域内调整行政区划,各国宪法对此大多有明确的界定。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间的协议进行变更。”(第六十七条)葡萄牙宪法规定:“葡萄牙包括在欧洲大陆上历史地形成的领土,以及亚速尔群岛与马德拉群岛。”“领水、专属经济区以及葡萄牙有权领有的近海海底之范域,由法律规定。”“国家不得转让葡萄牙领土或行使立法权之权利的任何部分,但修正边界不在此限。”(第五条)
  最后,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疆域有利于从法律上维护国家统一。
  应该看到,我国的国家统一还没有最终完成,受到国际少数国家支持的各种分裂活动日益威胁着国家的稳定。其中,“台独”危害最大:极少数人正在试图将台湾分裂的事实“法律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台湾问题上,美国刻意用法律形式确保美国对台政策的连续性。虽然美国与中国发表了有关台湾问题的三个联合公报,但美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是《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美国众、参两院通过)。该法成为美国政府对华对台政策最具约束力的法律。美国与中国在台湾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往往突出《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效力,因为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政府在某一特定阶段或针对某些问题所作的政策宣示,《与台湾关系法》却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和效力自然不同。另一方面,台湾当局正在采取“法律台独”。一是模糊“固有疆域”的含义。台湾“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解释“固有疆域”的申请,大法官作出一致裁定:“领土之范围如何界定,纯属政治问题;其界定之行为,学理上称之为统治行为,依权力分立之宪政原则,不受司法审查。”“对于领土之范围,不采列举方式而为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释,必涉及领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本件声请,揆诸上开说明,应不予解释。”这种屈从于“政治问题”的裁定实际上是从对台湾分裂活动在“法律”上的纵容。二是制定所谓的“公投法”。2003年11月27日,台湾通过“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共分总则,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公民投票程序,公民投票结果,公民投票,罚则和公民投票争讼等7章64条,其中对所谓“防御性公投”的规定使“台独公投”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三是认为台湾现行“宪法”从序言到总纲没有一个元素与台湾两千三百万人有关,所以鼓吹2006年左右要“建构台湾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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