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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


刘小冰


【摘要】国家对其疆域的任何法律调控都必须而且应该包括陆疆、水疆、空疆、天疆和网疆。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疆域。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疆域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明文规定的形式;隐含规定的形式;不作规定的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各国宪法对其国家疆域的规定主要有四项内容:国家疆域的完整性;国家疆域的不可侵犯性;国家疆域变更的程序性;某些国家疆域问题的特殊性。在中国,自立宪以来,不同时期的采用过不同的国家疆域规定形式。现行宪法采用的是隐含规定的形式。现在,明文规定国家疆域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普遍现象和必要任务。这并不妨碍主权国家在其疆域内调整行政区划。同时,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疆域有利于从法律上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法律台独”。因此,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疆域。
【关键词】中国;国家疆域;宪法
【全文】
  在全球化浪潮的有力冲击下,绝对化的主权国家已成为最后的魅影消逝于刚刚过去的旧的世纪,再也不可能存在于民主、自由、法治等等的内心信仰具有掌控一切的气度的新的现代社会,但是,在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国家仍然是这个世界最简单的结构单元和最基本的权商单位,国家疆域仍然是最基本的国家构成(nation-building)。1各民族国家的基本分野就在于国家疆域的不同。
  一、国家疆域的构成
  人是领土性动物,因而必须占有一定的疆域作为其生存的家园。疆域的国家化和法律化表明人类达到了更加远离一般动物的文明程度,否则人类会继续像一般动物那样为争夺领地和家园而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虽然国家疆域的起始环境各不相同,但长久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运动造就了各个国家的疆域。疆域是中西方有关“国家”的概念中最基本的要义。英文的“国家”(state)源于希腊语,本义是“城邦”。在中国,“国家”一词来源于对古代诸侯统治的疆域(“国”)和大夫统治的疆域(“家”)的合称。
  传统的法学观将国家疆域视为一个国家的领陆(陆疆)、领海和内水(水疆)、领空(空疆)的总和。领陆、领海、内水都包括其上空和地下,领陆、领海、内水的上空总和为一个国家的领空。2这种三维国家疆域观是长久以来国家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整体上看,三维国家疆域的共同特点是其有形性:各种国家疆域被限制在一定的边界线之内。3
  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与国之间正在形成一些新的国家疆域:天疆和网疆。与传统疆域不同的是,首先,新国家疆域的边界在某种意义上仅仅处于想象之中。虽然就其最终性质而言,它们都是一种物质存在,但至少就现有的观察而言,新国家疆域并不存在某种类似边界的东西,我们很难将它们进行物质上的定量。决定其边界的更多的是一个国家现有的综合实力而不是其光辉的历史。其次,新国家疆域实际上是无形、无垠的,其权利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其拥有和平开发、利用的法定权利。
  在法律上,与领空不同的是,太空疆域(天疆)既不是一个有形的空间,也不依赖于一国的领陆、领海、内水而存在。它被称为继陆、海、空后的“第四空间”或“第四疆域”。从世界范围来看,新一轮太空竞赛的核心是利用天疆,确保制天权。谁在未来控制了外层空间,谁就更容易控制大气层内的空中、陆地和海洋。对宇宙空间的开拓就像16世纪以来对海洋的占领(制海权)决定着国家地位一样。如果屈从于别国的制天权下,将意味着在最关键的领域处于被控地位,从而必然带来更广泛领域内的被控地位。4天疆将随着开疆拓土的航天设施这一空间基础设施的延伸而无限延伸。但是,载人航天、建立太空实验室、载人登月、建立包括永久性空间站在内的“地面——太空综合网”、将大型空间站发展成为空间航天基地,所有这些活动都必须奠定在以下基础之上:国家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拥有与其国家利益相一致的自主开发、利用天疆的权利。这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例如,《外空条约》规定:国家对外层空间不拥有主权,但各国拥有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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