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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

  有人曾提出这样一个疑问:在第二次世界结束后,为什么世界各国聚合在一起通过联合国要制作和发布一个全球性的人权宣言,而不制作和发布一个全球性的义务宣言?我们认为,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权利语言的价值的评估。美国哈佛大学的格伦顿教授在《权利的文化》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核心观点是可以阐释这个现象,即:现代文化是一种权利文化,在这种文化里,权利语言被用来作为表达实践理性要求的一个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话语过滤了其它语言并直接渗透到其他语言中,权利语言之所以成为强势语言,是由它的优点决定的。[13](P323)人类将自己最为宝贵的品行诉诸人权,这一诉求是普遍的,理由之一就在于“权利”话语中体现出的普适性特征。从各种意义上看,权利话语都已成为人权理想得以实现的有效工具和一般载体,权利观念使得主张者与被主张者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人权”口号最能够引起人内心深处的“同类感”,是弱者对抗强者的一种武器。人权本身所蕴涵良善品质与正义性使得普遍人权自从诞生至今五十多年来,人权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其次,我们从权利论的视角出发可以深刻揭示人权所具有的内在属性:人权的属人性和人权的固有性。人权作为应然的道德权利,在价值上体现了这样道德律,“无论对你自己还是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绝不只是当作工具” (康德语)。人权是“人们作为人凭其自然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14]人权的固有性则是指人权伴随人自出生到生命终结,不附带任何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一项主体权利,是“同人格,同人的自卫性、自保性极其发展相联系。”[14]从有限人权到普遍人权在人权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人权作为曾经是资产阶级为发动所有社会力量,实质为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而假借全人类的名义提出的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的口号—这一资产阶级始创的概念,在二战后已经散播全世界,成为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与奋斗目标。
  三、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及相对性
  人权是“源于人的尊严与价值,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但是,“人之为人不是自然或超然的恩赐或本质,而是一种实践、一桩使命”(巴里巴语)。理论的完备是重要的,比理论更重要的是实践。人权也只有体现在现实的制度和各种保障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人人都应该是平等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善待和尊重,但是,问题在于,人权在理论上把“人”的特征进行了抽象和归纳,而具体的人总是身处于一定的国家、民族和地区。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世界政治经济发展都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人权的语境必定限制和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我个人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概念的使用更多地偏重于人权在进入实质上的制度保护阶段,保护模式、保护内容及保护途径在世界各国是否存在统一标准的问题,它的使用情景更多地出现在西方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人权问题交涉与异议的场所,更多地与人权的特殊性这一概念进行相对使用。什么是人权的特殊性?即指人权的具体实现途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可以有所差别,不可能在所有国家达到一个统一模式。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成为“亚洲价值观”与西方人权观分歧的热点,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亚洲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西方国家把的人权模式强加给其它国家的行为,提出人权在基本人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宣称它喜欢酷刑与滥杀。但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和民族中,人权总是融合在更大的背景之中,各个国家和民族总是从自己的文化和历史来实践人权和解释人权。并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不具有固定的优越性,它只是环境的产物,每一种选择都有自己的道德理由。检验制度的标准是人民的同意”。[15](P176)对于人权的理解和具体制度保护是可以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场看似激烈沸扬的争论,双方关于人权主题的争论虽然在某些方面确实提出了一些有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但是,避开情绪化的热情与冲动而作冷静思考就会发现,双方的立足点已经不仅仅是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本身是否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而是把人权问题注入了太多人权以外的东西。典型的表现是某些西方国家把人权工具化、意识形态化,利用人权问题作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事务,并非抱着真诚改善别国人权状况的态度,而是为达到本国政治利益或经济目的,此类行为必然会引起被干涉国的反感。对此现象有学者评价“90年代的争议的一方领导人包括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蒂尔、中国政府和领导人、东南亚诸国的外交官等,他们对人权的论述尚缺乏学术探讨的严密性。与此对抗的另一方,有欧美政府高官、记者、人权组织等,他们对人权的见解也很少建立在对有关宪法、人权条约、宣言的人权条款之严密地解释和分析上,或基于对人类史、人权和文化、宗教关系至今取得的研究成果。[1](P5)并且进一步地指出“这些争论自身常常局限于‘普遍性对特殊性’‘人权问题上亚洲的旧习’这一框框内,而极少论及该框框本身所具有的缺陷” 。[1](P5)由此可见,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概念的对应使用,至少表明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人权进入实质上的保护阶段而不仅仅抽象地停留在宣言、协议和各种文献中,人权实践与人权理想毕竟存在尚远的距离,但是将人权从纸面上落实和体现在制度的保护层面,成为各项制度背后的首要价值,这无疑是人权事业发展在历史上前进了一大步。在此过程中,许多障碍、分歧与异议在不同国家与不同民族会逐渐凸现,这些现象的是必然的,人权问题也因此而被弄得似是而非,复杂纷乱。其次,正确认识人权特殊性与普遍性概念之争。西方国家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由,对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进行指摘,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人权保护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侵害人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西方国家本身何尝不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很多,毕竟改善本国人权状况受益的并不是别国而是本国人民。另一方面,我们不排除某些西方国家在有些人权问题上确实抱着真诚批判的态度,但是在国际社会中西方国家本着 “人权与武器出售一样,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贸易优惠和贸易制裁都是国家政治的一种手段。”[4](P136)美国里根政府代表曾经把《世界人权宣言》戏称为“致圣诞老人的一封信”,甚至把人权作为一种符号性的资本。此外,在人权问题上许多西方国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人严,律己宽;疏者严,亲者宽,所谓有益于朋友和不利于敌人。对于这一点我们当然应该坚决予以回击。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的争议直接导致出这样一个问题:人权是一国国内事务还是国际事务?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很多,大都是非此即彼的答案。笔者赞同这样的一个观点:人权与主权不能笼统认定孰高孰低,对别国人权侵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但是该行为必须要慎重对待,比如主张这类干涉的决定必须具有全球代表性,投票表决时只有在充分考虑了不同文明的正义观、以取得不同文化、宗教、社会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而达成的共识,标准不能是一元而是多元的,干涉者的手必须保持干净,并通过正当程序来进行干涉行为。尽力追求达至人权与主权、自由权与社会权、政治于经济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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