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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

  二、普遍人权概念的产生及其时代背景
  “人权在英语中是指‘男子的权利’(rights of man ),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变成纯粹意味‘人的权利’(human rights)” 即使不能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有关人权的文章和议论都是将权利主体限定于男子,但是也不能否定,在无意识中使用将男子与人一般视为同一用语来表现人权主体的这一事实中,明显存在男子中心的思维形态。” [1] (P150)有限人权阶段步入到普遍人权阶段,从理论上将人权主体从少数群体扩展到所有人都应该享受人权,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在时间上学术界有一个大致的共识,那就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世界主要国家协议签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即1948年。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了有史以来身体上与心灵上最大的伤害和最深刻的教训。二战中法西斯杀戮和灭绝种族的罪行是把人不当作人来对待对人的生命与尊严进行了全面践踏,人类取得二战的胜利被认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联合。“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对于维护人权和正义是至关紧要的……这场大战以尊崇人权而告终。”[10](P308)可见,二战后普遍人权概念的兴起,是二战中人权遭到普遍践踏所必然产生出来的结果,这也是二战胜利人类所共有的最大的财富。恰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在序言中申明的那样:因为战争是从人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立在人的心里。[11](P34)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就庄严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相对待。此外,该宣言的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都明确所有的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皆突出其主体是“人人”,“任何人”“所有人”。人权主体不再有任何限定,享有这些权利不需要特别的资格,一切具有生物和社会意义上的人,就可以百分之百地享受人权,符合这样条件的权利才能够被冠之为人权。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任何一项权利,不管它的主体有多么广泛,只要还有一个人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则此项权利仍不得称为人权,“人权主体普遍性的栅栏一旦允许有了豁口,人权马上就不成为人权,而蜕变成特权”。[12]据此,我们回顾在第二次大战之前,欧美国家所倡导的人权显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它把大量的群体都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其实质就是典型的特权。但是,更为确切的说,从普遍人权理论诞生之后,到普遍人权思想逐渐被人们广为接受并予以践行却有一个相对更长久的时期。“人权享有主体‘人’就只能等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50年代后的美国公民权运动、60年代成为高潮的非殖民地化、70年代后的妇女解放运动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改革,才开始成为超越性别、财富、种族、肤色、宗教和文化等种种差异而普遍化了的人。”[1](P151)普遍人权的时代,在人类付出无穷的代价之后终于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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