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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注释】【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根据《南汇公安分局对违法未成年人实行缓处考察办法的实施细则》(2003年9月)规定,“经教不改”指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理。
根据《南汇公安分局对违法未成年人实行缓处考察办法的实施细则》(2003年9月)规定,“流窜作案”指跨区、县作案。
参见章建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试行暂缓起诉的思考》,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关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缓诉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地位及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年第1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规则》(征求意见稿);刘桃荣:《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缓诉试行办法》等。
参见黄道诚、裴维奇:《对长安区检察院“社会服务令”的理论评介》,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参见陈建明:《暂缓判决的实践探索》,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年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二),第261—268页;潘国生、黄祥青:《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公诉案件暂缓判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参见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526页。
参见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1页;张文学等编著:《中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参见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参见拙文:《论少年司法权》,载杨正鸣主编《犯罪研究新论》(第四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255页。
参见王智民编著:《当代国外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只不过批评者们常常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了这些法律规定。
参见《广西柳南检察院暂缓起诉在校生 受到学校和家长的称赞》,载《南国早报》2002年05月21日;《“暂缓起诉”反响强烈 有关各方分别表述观点》,载《武汉晚报》2002年12月12日。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0-662页;《略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的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研讨会”(上海,2002年12月20日)论文;高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方式的改革》,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见樊荣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思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研讨会”发言材料之三,上海2002年12月20日;刘桃荣:《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李曙明:《法治拒绝“首创”》,载《南方周末》2001年2月24日;赵刚 、魏群:《商榷“暂缓起诉”》,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9日等。
参见宋英辉:《全面认识辩诉交易》,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编者按。
参见杨传书:《暂缓判决的理论探究》,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年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二),第259—260页。
何鹏、杨世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团藤重光、森田宗一著:《新版少年法(第二版)》,第2页。转引自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制度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
林纪东著:《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15页。
林纪东著:《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45页。
【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范春明著:《少年犯罪刑罚论》,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参见]团藤重光、森田宗一著:《新版少年法(第二版)》,第2页。转引自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制度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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