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中国的恤幼传统是“四缓”制度探索性实践所不能忽略的社会背景。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长达数千年,这种长期的影响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法文化。无论承认以否,儒家文化对现行立法、司法制度等的影响,都是一种客观实在。传统儒家文化的恤幼思想主张国家、社会和长者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未成年人实行一种迥异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主张对未成年人给以更多的关爱。自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确立以来,恤幼思想就对历朝历代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大陆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也与恤幼思想对中国社会的长期浸淫有着重大的联系。可以说,在少年司法制度领域,任何有违恤幼思想的行为与制度都难以摆脱被否定的命运。而那些体现恤幼思想,即便对现有法律框架有所突破的制度与探索,大都会得到赞赏,至少不会被彻底否定。“四缓”制度的探索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从“四缓”制度实践情况来看,其社会效应都非常好,批评之声主要来自于法律专业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的同志。
  (二)制度设计的异同
  “四缓”制度的推行表达了少年司法人员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于“火线”的良苦用心,是大陆少年司法制度中极富特色性的方面。比较实践中所施行的“四缓”制度,“其共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刚柔相济,引而不发。“四缓”制度最明显的共同特色在于都体现了一种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采用都是尽量避免或者减轻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干预和处罚的方法,但同时也保留了必要的“刚性”——一旦未成年人没有把握住这种“最后的机会”,相应的不利后果则将立即从“暂缓”转化为现实。(2)除了缓刑外,缓处、缓诉、缓判的适用范围均只适用于少年司法领域,也都属于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创造,因此尚无明确的、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在缓刑的优惠适用上,实践部门也大都限于少年司法。(3)从适用的案件类型来看,除了缓处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外,另外“三缓”均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缓处的试验者们正在考虑向刑事案件延伸。(4)适用的条件基本相同。在客观方面均强调违法犯罪的情节轻。主观方面均要求有悔改表现,再犯可能性低或者没有。此外一般都要求有较好的帮教条件。(5)都采用了暂缓考察帮教的形式(除了缓刑外,考察期限都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强调和注重对于被暂缓未成年人的考察与帮教,有的司法机关还专门建立了考察帮教基地。总体而言,作出“暂缓”决定的司法机关在考察帮教中居于一种积极的地位。(6)撤销暂缓的条件基本相同。大都为主观方面不思悔改,客观方面有不服帮教,再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四缓”制度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主体机关不同。缓处由公安机关运用、缓诉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运用、缓判和缓刑由法院少年法庭运用。(2)暂缓的对象不同。缓处缓的是治安行政处罚,缓诉缓的是向法院提起公诉,缓判缓的是量刑判决,缓刑缓的是刑罚实际执行。(3)未成年人违反考察帮教条件的后果也不同。违反缓处帮教条件的后果是遭受不利的治安行政处罚,违反缓诉帮教条件的后果是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违反缓判帮教条件的后果是遭受一种不利的量刑判决(例如在表现好的情况下可能判处缓刑,但因为考察期间表现不好则可能被判处实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