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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目前缓处考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比较小,尚处于局部试点阶段。
  (二)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简称缓诉,也有人称之为诉前取保候审、缓诉帮教 ,它是大陆少年刑事检察制度与成人刑事检察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虽然各地方的少年缓诉制度在具体做法上有一些差别,但基本上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地方还包括小年龄成年学生犯罪案件),对罪该起诉但犯罪情节较轻(一般规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暂不起诉更为适宜的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设定一定的考察期(一般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幅度内),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如在考察期限内不思悔改,又违法犯罪(有的规定为犯新罪,有的规定为违法或犯罪),则撤消取保候审,与前罪一并起诉。 
  缓诉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失足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负刑事责任。为了防止缓诉的滥用,试行缓诉的地方都具体规定了缓诉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考察监督。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客观方面。一般要求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犯罪行为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主观方面。一般都要求未成年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三是帮教条件。各地方一般都把较好的帮教条件,如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条件等作为适用暂缓起诉的前提。
  各地方缓诉的具体操作程序大同小异,以《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缓诉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例,其操作程序是:(1)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缓诉条件的填写《缓诉案件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查决定;(2)决定缓诉后,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交由监护人进行监护,办案人员进行跟踪考察;(3)考察期满,未发现违法行为,由部门提出意见,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缓诉期间有违法行为,由办案人员提供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决定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适用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帮教,是暂缓起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考察帮教的顺利进行,大部分试行暂缓起诉的地方都把良好的考察帮教条件,作为适用缓诉的前提。缓诉的跟踪考察一般都包括建立考察档案、检察机关与家长或者家长、学校、社区三方共同制定考察计划和协议(有的要求家长出具担保书)、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考察和进行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提交书面思想活动材料、考察终结,办案人员提出考察报告,五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帮教是世界各国犹豫制度所共同面对的难题。大陆各地方检察机构都积极探索适合于被暂缓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措施,其中尤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所试行的“社会服务令”引人注目。该院于2001年5月发出中国内地第一份“社会服务令”,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特聘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社会的无薪工作,对社会做出补偿,使其建立责任感及重拾自尊,不再违法。检察机关以其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决定对其是否做出不起诉处理代替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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