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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姚建龙


【摘要】“四缓”制度是缓处考察、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缓刑制度的总称,是大陆少年司法制度极富特色的方面。“四缓”制度在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促进大陆少年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违法试验”等方面的质疑。目前,应当加强少年司法公、检、法三个环节的合作与协调,改变“四缓”制度各自为政式探索的局面。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出台司法型、统一《少年法》,以肯定、完善和推广“四缓”制度,同时避免“四缓”制度的探索遭受“违法试验”的质疑。
【关键词】少年司法;“四缓”制度;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
  ——【美】罗斯科·庞德
  除了缓刑外,缓处考察(简称缓处)、暂缓起诉(简称缓诉)、暂缓判决(简称缓判)都是近些年来大陆少年司法实践的创新性探索,笔者把这四项制度合称为少年司法“四缓”制度。尽管“四缓”制度尚未发展成为大陆少年司法制度的普遍性做法(缓刑除外),但是这些涵盖少年司法主要程序,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极富少年司法特性的制度,是大陆少年司法发展与改革的一面镜子,颇值关注。
  一、概览
  (一)缓处考察
  2003年4月,上海市南汇公安分局推出了缓处考察试点工作,这是一种类似与美国的附条件转处计划的措施。根据上海市《南汇公安分局关于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施行缓处考察制度的实行办法》(2003年4月)和《南汇公安分局对违法未成年人实行缓处考察办法的实施细则》(2003年9月)规定,缓处考察的对象包括(1)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尚不足以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暂缓裁决处理;(2)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属在校学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暂缓裁决处理。对于经教不改 、流窜作案 、监护人和学校没有监护、教育条件的不给予暂缓处理。
  对缓处考察人员的报批由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申请暂缓处理。缓处考察的审核部门为法制办,审批权由公安分局领导行使。缓处考察的期限为3-6个月。帮教、考察措施的落实由社区民警具体负责。并将情况通知青保办、综治办、学校、社区,获取全社会的帮助。对在考察期内确有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予以解除缓处考察。并将缓处考察情况通知原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根据此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之规定,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在考察期内又违法犯罪或不服帮教的,撤消对其缓处考察决定,由承办单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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