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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及其认定

  
  
【注释】1紧急状态与戒严的主要区别在于:从范围上看,戒严主要针对严重政治事件,紧急状态既可针对严重政治事件又可针对严重自然事件;从手段上看,戒严过于严厉,紧急状态相对较为宽松。但在采取紧急状态制的国家,都是以紧急状态涵摄形式。例如,在特别紧急尤其是在因严重政治事件引起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并不排除紧急状态在执行手段上的多种选择包括最极端的选择。这时,紧急状态即涵摄戒严(参见刘小冰:《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及其制度选择》,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由于我国已实行紧急状态形式,因此,本文将戒严视为紧急状态的一种执行方式。
2本文所引用的宪法规定虽然有些已被修正或废止(有些国家的国名已经改变,个别国家已经解体),但作为研究资料,它们在法制史上仍有使用价值。这些宪法文本主要刊载于: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等。
3有的国家规定,金融危机等财政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是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之一。例如,《巴基斯坦宪法》规定:“如果总统认为出现了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经济生活、财政稳定或信用受到威胁的局势”有权宣布“财政紧急状态”(第235条)。我国有学者也主张将“紧急危机,如金融挤兑、股市崩盘、能源危机”作为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张国香:《建立非常状态下的法治》,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17日)。但大多数国家并未作如此规定,而且此种条件下的紧急状态缺乏丰富的实例。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可先不将财政经济等原因规定为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如果确实因此类事件导致非常情况,可适用“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加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仅规定:“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是决定戒严的实体条件。将战争排除在戒严的实体条件之外表明立法者将战争状态与戒严对立起来。其实,戒严等紧急状态措施能够与战争状态有效配套。
5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适用联邦法律宣布联邦范围内的紧急状态,州政府适用州法律宣布州范围内的紧急状态。
6需要注意的是,与1954年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削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戒严决定权:1954年宪法将全部的戒严决定权都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则规定它只能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该法没有规定应如何“决定”。同时,与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相比较,该法在程序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戒严决定权作了限制(“由国务院提请”)。我们认为,这种限制具有违宪之嫌。因此,在紧急状态立法中,一方面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紧急状态决定权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应取消类似于“由国务院提请”的限制。
8与紧急状态实体条件认定相关的还有紧急状态的撤销等问题,严格来说它们属于紧急状态监督制度的内容,作者拟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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