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及其认定

  毫无疑问,我国之所以废除戒严制度而实行以紧急状态涵摄戒严的形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戒严制度主要是在严重政治原因引起的非常情况下使用,紧急状态既可以在由于严重政治原因引起的非常情况下使用,也可以在由于严重自然原因引起的非常情况下使用。这是紧急状态制度得以广泛使用的客观基础,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例如,德国1968年《紧急状态法》规定,严重自然灾害是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并扩大联邦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条件之一。因此,我国也可将“严重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作为决定紧急状态法的法定原因。
  三、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认定
  紧急状态既要维护实证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利益,又不能摧残人们对正义、公平、人权的内心信仰。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在于:必须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确定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认定机关与认定程序,并对导致紧急状态的非常事件的范围与性质予以严格界定。
  (一)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认定机关与认定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认定紧急状态实体条件是否构成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或内阁,如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国家立法机关,如葡萄牙;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决定权,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及其组成部分分别行使决定权等。5在我国,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认定紧急状态实体条件是否构成并行使紧急状态决定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理应有权决定戒严或紧急状态。6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因此,一旦它认定紧急状态实体条件已经构成并行使紧急状态决定权,势必面临着如何通过紧急状态决定的问题。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通过有关决定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绝对多数票制。如现行宪法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第60条第2款)一种是相对多数票制。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31条)由于对应该宣布紧急状态的非常情况(这种非常情况极有可能与现行宪法60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相同)的认定需要持极为严肃认真的态度,考虑到紧急状态对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具有极为严重的影响,我们主张在紧急状态立法中采用绝对多数票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应以其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