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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及其认定

  我们认为,并不一定要等到已经发生战争或严重内乱时才可决定紧急状态,只要有事实证明确实存在着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其程度足以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严重危及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也可以决定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法上作出此类规定的原因在于:第一,实际需要,在实际生活中,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有前因后果。即便是突发事件,也仍有某种先兆的存在。在战争或严重内乱最终发生之前,总是存在着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紧急状态是消除这种危险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如果等到战争或严重内乱已经发生再决定紧急状态,这时紧急状态实际上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因此,为了尽可能地将战争或严重内乱消灭在萌芽状态,变被动的消极防御为主动的积极进攻,就有必要在具有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时决定紧急状态。第二,立法技术的需要。紧急状态法必须对所有曾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非常情况予以高度概括,必须穷尽需要决定紧急状态的各种可能。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各种非常情况难以在法律上一一列举清楚。因此,这样规定也便于在制定紧急状态法后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进一步的有权解释。第三,各国亦多存在这类情况下决定紧急状态的实践。从种种事实看,将“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作为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之一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紧急状态时应慎之又慎,因为掌握不好就有可能滥用紧急状态。这就需要把握这种情况的性质。只有有事实证明确实存在这种危险,其程度足以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严重危及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才可决定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如果任由这种危险存在并发展,其结果必定是发生战争或严重内乱,而这种危险的存在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严重自然事件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宪法对严重自然事件与紧急状态或戒严相互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规定形式。第一种形式,只规定戒严制度而不规定紧急状态制度的国家大多只将战争和内乱等严重政治事件视为戒严的实体条件。例如,在我国,1982年宪法一开始只规定了戒严。据此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第二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第二种形式,在分别规定戒严制度与紧急状态制度的国家中,对戒严和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认定又有几种具体情况:(1)以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战争和内乱是戒严的实体条件,自然灾害等是紧急命令的实体条件。这种规定形式较为常见。例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依法宣布戒严。”(第39条)《中华民国戒严法》则明确规定,戒严的实体条件是战争或叛乱(第1条),“天然灾害,瘟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第43条)则为发布紧急命令的实体条件。(2)将某些非常情况程度的轻重作为区分戒严和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主要标准。《土耳其宪法》规定,紧急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危机而宣布的紧急状态。“在发生自然灾害、危险的传染病或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情况下”,内阁可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紧急状态(第119条)。另一种是因暴力事件蔓延和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宣布的紧急状态。“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也可实行紧急状态(第120条)。同时,宪法规定,“如发生旨在破坏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比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更严重的大规模暴力行动,或发生战争、战争危机、暴动、反对祖国和共和国的武装叛乱或从内部或外部威胁国家和民族完整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等情况时”,内阁可实施戒严(第122条)。这里须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土耳其宪法》将自然灾害等视为紧急状态而非戒严的实体条件;将战争等视为戒严而非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将破坏自由民主制度等非常情况的严重程度作为区分紧急状态和戒严实体条件的主要标准。(3)宪法将自然灾害等视为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但不规定或仅笼统地规定戒严的实体条件。如1952年《约旦宪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宣布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生社会危机、火灾、水灾、饥荒、地震、危害人畜的严重流行病,动物瘟疫、虫灾、鼠疫及其它类似灾害,或出现任何其它危害全体或一部分人民安全的情况”(第13条),但宪法对戒严实体条件的规定主要是“紧急情况极其严重”(第125条)。1991年《泰国宪法》第175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治安,或国家经济的稳定,或消除公害等”刻不容缓的紧急需要,国王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紧急敕令,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戒严的实体条件(第179条)。由此可见,这种宪法规定形式仍将自然灾害等认定为紧急状态而不是戒严的主要实体条件。(4)宪法对紧急状态和戒严的实体条件都不作明确规定。1962年《科威特宪法》规定:“如有必要”(第69条),埃米尔得依特定程序宣布戒严;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或被解散的时候,“如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第71条),埃米尔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5)宪法所规定的戒严和紧急命令的实体条件是相同的,有关国家机关对此有选择权。1982年《葡萄牙宪法》第19条规定:“仅在以下场合,国家得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的戒严或紧急状态:外国军队实际的或迫在眼前的入侵;民主的法制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骚扰;社会灾难。”根据该宪法141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在这些非常情况出现后,议会或议会常务委员会(在议会闭会期间或无法立即复会时)就有权在戒严和紧急状态中进行选择,并授权总统宣布。第三种形式,在以紧急状态涵摄戒严的国家中,多数国家的宪法虽然规定了其实体条件,但其规定极为宽泛,极富弹性,如“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意大利)、“国家出现非常紧急情况“(冰岛),等等。因此,在具体适用上,严重政治事件(如战争、严重内乱等)、严重的自然灾害等都可作为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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