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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及其认定

  各国在进行战争时大多采取紧急状态措施,因为在战争情况下,紧急状态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第一,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战争。在战争情况下,紧急状态可以使军队依法聚集一切可能聚集的物质力量。例如,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执行紧急状态者可以检查、登记或征收、征用粮食、物品、资源等。第二,有利于国内安定。在战争情况下,紧急状态可以通过暂时中止公民某些权利、转移行政权和普通刑事司法权等办法来保证内部的安定,以集中所有力量进行战争。第三,紧急状态有利于在战争时期对影响国内安定或影响战争进行的行为依法严惩。例如,在战争时期,对于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艇、飞机及枪枝弹药等军需物品交付敌国或毁坏上述军用设施及军需物品者,对于刺探军情、收集情报者,对于与敌国政府或其代理人通谋或递送情报,使其对我国采取敌对行为或发动战争,或给予这种敌对行为或战争提供便利者,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公民将因职务或身份关系所获得的国家机密交付敌方者,都可以根据依紧急状态法的规定予以惩处。第四,在战争情况卞,紧急状态可以与国家所采取的其它战争措施如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等配套实施,从而更有利于其它战争措施的落实。4
  最初形态的紧急状态即是为了制止严重内乱。在严重内乱情况下宣布紧急状态,有利于保持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恢复公共秩序,有利于维持政权的存在和稳定。在现阶段,严重内乱主要表现为:(1)危害国家的武装叛乱。例如,引起国家领域内的战争(内战)的行为,使用武装或严重暴力行为阻止合法的国家机关依法使用武器,非法政变或中止宪法宪法秩序的行为等。(2)严重政治动乱,即出于政治目的并以非法手段实施严重影响公共事业、危害公共安全或制造公共骚乱的行为。例如,严重破坏社会安宁,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侵害公共财产,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社会生活秩序,制造和散布谣言,冲击国家领导机关,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重破坏公共设施,骚扰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等等。(3)民族骚乱,即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制造的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动乱。例如,利用本民族的宗教信仰煽动大规模的破坏活动,以维护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借口挑动本民族对其它民族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在公共场合公然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不承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抗拒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统一行使职权,效忠并承认国外、境外的分裂势力并破坏国家领土的完整,等等。(4)其它严重内乱的行为,如恐怖袭击等。需要强调的是,在严重内乱情况下决定紧急状态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是真实的内乱。这是从质上把握严重内乱的实体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在内乱已经发生并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才能决定紧急状态。在没有发生任何内乱或没有任何内乱迹象时即决定紧急状态或在内乱已经结束才决定紧急状态,不会收到紧急状态的应有效果,必定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权。这些都是滥用紧急状态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第二,必须是严重的内乱。这是从量上把握严重内乱的实体条件。所谓严重内乱,主要是指这种内乱严重危及了国家的统一,阻碍了社会进步,严重削弱了政权的权能或从内部威胁到政权的存在或使政权处于严重混乱之中,包括为了达到紊乱国政等目的而集结多数人、采取集体行动实行暴力行为或胁迫行为并对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的安定构成严重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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