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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及其认定

  (二)在时间上,非常事件必须具有现实性与必然性
  在非常事件根本不存在或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国家自不应宣布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乃是在最极端的法定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非常措施。这些非常事件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必然的,不采取紧急状态措施不足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不足以维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所谓现实性是指这些突发性的非常事件已经发生并继续存在,所谓必然性是指这些非常事件虽然现在还没有发生或没有全部发生,但已经出现的严重征兆表明它们的发生或全部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这就意味着,由于这些非常事件预期必然要发生且具有高度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并不一定要等到非常事件已经发生时才可决定紧急状态,只要有事实证明确实存在着导致非常事件的严重危险,其程度足以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严重危及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也可以决定紧急状态。这也是各国的通例。1984年《马来西亚宪法》第150条规定:如果最高元首确认危机迫于眉睫,得在任何“威胁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的事件实际发生前”宣布紧急状态。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规定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时使用了“等情况”(土耳其),“如有必要”(科威特)等富有弹性的法律用语。1949年《印度宪法》第352条明确规定:“总统如认为战争、侵略或叛乱的危险迫在眉睫,则可在事态出现之前宣告紧急状态”。
  (三)在形式上,非常事件的预先设定必须具有法定性
  一般而言,在非常事件发生后,管理者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等条件下采取减少或限制公民在正常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赋予国家公权力以更多权限等应急措施,从而使这些措施具有非程序化决策的特点。但是,如果非常情况并没有达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根本的程度,或者除紧急状态以外的其他措施足以应付这种情况时,即不应采取紧急状态措施。由此可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常事件具有非法性或者不可抗力性,但其预先设定必须具有法定性。这也是世界各国大多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紧急状态实体条件的原因之所在。在建立紧急状态制度过程中,我国也必须形成以宪法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为龙头、以紧急状态法等法律为骨干的完整而统一的国家紧急权力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应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
  二、紧急状态的实体条件
  (一)严重政治事件
  严重政治事件主要包括战争、严重内乱、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的危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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