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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执行及改革建议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逾期申请执行的规定不一致和不明确,造成各地法院适用上的混乱。
  
  
  三、申请执行期限按照当事人的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为六个月和一年,有违立法之基本精神。
  
  《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法律不应以任何形式使他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为何种形式的民事主体,他们享有的这种民事权利应当是平等的。而不应当区别对待,给不同的主体规定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行政机关、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行诉法解释》参照《民诉法》规定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百八十日。同样违反了这一平等原则。
  
  此外,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法院执行负担过重,执行积案过多。有些明知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履行能力的,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只能先向法院申请执行。有的高级法院相继推出了申请备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当事人根据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确认,其申请执行期限顺延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手续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可减少人民法院执行积案,又可保护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权,但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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