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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执行及改革建议

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执行及改革建议


赵晓敏


【关键词】申请执行期限
【全文】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主要是进行民商事的执行,也包括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及行政的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人民法院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三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等。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法律文书和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限以及移送执行的存在,致使各地法院对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执行不一致,从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起就产生混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要治理执行乱,首先就要从执行程序的启动抓起,改革申请执行期限制度。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规定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诉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行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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