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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权到民主:自由主义的渐进思路

  除了反自由主义的姿态大而化之,此类观点还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基本停留于哲学和文化意义。而对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尤其是法治主义的自由主义缺乏认识。论者批评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最高价值,仿佛无边无际,会导致社会的激进与混乱。这个认识相当于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的水平。自由主义的思想背景大致是哲学与人文的,但自由主义的形成其实是一个自由的法治化过程。承袭苏格兰启蒙运动和普通法精神,休谟提出“法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后来洛克提出“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公式,把“自然正义”落实为“自然权利”。这是自由权利化在英国的开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自由主义,因为千年之下“有国家而无个人”的局面,因此很长时间内自由主义也主要体现为文化和哲学上对个性的张扬,对个人主体性的确立。后来张君励起草民国宪法,还是国家主义的底色。国民党在台湾,张佛泉1954年提出“诸自由即诸权利”,从此台湾自由主义走向民权和宪政的诉求。这是自由权利化在中国的开始。大陆80年代走出坟墓,重新经历了一个个性张扬的时代。但90年代末自由主义重新浮出水面之后,大陆自由主义的政治学和法治主义维度开始迅速凸现。直到近年法学界和政治学界一批自由主义人物的出现,自由的权利化表达开始成为大陆自由主义的主流。自由的权利化表达,与自由主义强调秩序、反对激进社会变革的立场正是一致的。
  论者说自由主义要“民主即行”,要“终极性目标”。于是开出方子是以维权和反腐为主的“网络民主”。这里的诡辩又有二。
  第一因为缺乏对自由权利化和法治化的理解,把自由的价值视为一个永远达不到的、永远与现实政治构成紧张甚至否定关系的所谓“终极性目标”。这个指责看起来很滑稽,因为这正是大陆自由主义长期以来对历史目的论的各种社会乌托邦的批判。自由主义是一种最低调的社会政治理想,是一切政治学说中距离历史目的论和任何政治终极性目标最远的。除了保护民权之外,国家别无“超越于一切社会成员之上的共同目标”(哈耶克)可言。自由主义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宪法。因为只有在体现自由主义价值的政体下,才有真正的宪法概念可言。宪法最基本的一个特征是永久性,就像公司的永续性一样。只有摒弃了任何历史目的论,宪法才可能是一部永久性宪法。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是一种非目的论的国家学说,因此权利化的个人自由在宪法秩序中,即是终极性的,又是当下的。国家的最终目标和你手上的一碗面密不可分,所谓“道在屎溺”。而在任何目的论的国家学说中,国家的目的和公民的当下是永远矛盾的。这才是激进主义的根源。譬如在大陆,几乎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仍然要宣誓,说“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在这样的政治誓言下,宪法在本质上只是一部临时宪法。因为这个政权赖以存在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就是要煽动颠覆这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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