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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权,再“问责”

  但在这种集权体制下谈“问责”就有问题了。“问责”的实质是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有三重意思。
  第一,政府负的是有限责任。政府和公司一样,犯错再大也不能让它负无限的责任。一个良好政治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不让政府去负无限责任。所以“责任政府”的实质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不管出天大的事,问责都是追问有限责任。梁启超谈论君主立宪时,曾说“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因为君主若是行政上的最高首脑,就必将为政治过错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古代的皇帝经常下罪己诏,自己出头挨骂。等到罪己诏不管用,政权就危急了。所以集权制度是和政治上的无限责任连在一起的。权力越集中,政治责任就越沉重,越危险。因此为什么一个良好的行政制度,不该允许、也不能鼓励地方把自己权限内的问题提交到上级权力部门去呢。因为这等于陷上级政权于不义。举例如1882年,德国宰相俾斯麦曾经请德皇下诏,来解决麻烦。反对党首领立刻在议院指责他自卸责任,“以皇室为怨府”。俾斯麦大失民望,不久便被倒阁了。
  第二,政府的有限责任,意味着有限的权力。一种通常看法认为分权的目的主要是制衡权力不致滥用。这看起来好像是专门对付政府的。其实不是。分权还有一个对政府本身非常有利的目的,就像私人老板把钱拿到公司来接受产权上的限制,就能豁免经济上的无限责任一样。政府也必须把权力拿出来接受限制,才能获得一种长远的稳定性。比如立法机构如果不和政府分开,政府的错就是立法者的错。而代议制度下立法者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人民如果错了,整个政权的信用与政治合法性就可能彻底破产。所以君主立宪的意思就是请不要给君王犯错的机会,民主立宪的意思就是不要给“人民”犯错的机会。要把机会给政府,这样立法和司法部门就可以比较超然。天大的问题换一届政府就行了,不用换国家。这就像公司两权分离,换经理就是了,不必换董事会。
  第三,有限政府,必须是指每一级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君王无责任,才能责诸大臣。同样的道理,中央无责任才能责诸地方,省市无责任才能责诸州县。所以一个“有限责任”政府还特别需要纵向上的分权。地方官员的权力为地方的人民所授,公法上把各级政府的独立权限分清楚。这样该地方负责的事就不必请示汇报。不该它负责的事就老老实实服从和配合上级。问责问到那一级,才会顺理成章,不会有替罪羊,也不会因为害怕当替罪羊而相互推诿责任。否则如果一场事故死10个人,县长就该撤职,死100个省长撤职,那人们就会问死1000人是不是就该总理下台?死10000人国家主席、中共总书记要不要下台?而人民到底要等到死多少人时,才能轮到共产党下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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