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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二、生效日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当事人再次起诉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法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民诉法意见》第204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212条“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诉法意见》第22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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