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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及效率

      改善舆论环境,设立蔑视法庭罪
  蔑视法庭,是指新闻媒体对有关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不当加以报道或评论,误导社会公众视听,损害法庭的尊严。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这与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体系遭受更大的打击,使法院和法官难以真正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威也难以树立起来。
  由于法官和记者职业的不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他们对法庭新闻社会功能的认知有较大差别,法官认为法庭新闻应该是普及法律知识,而记者则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目的是为了提高传媒的收听、收视率及销售量,这正是煽情、有失公正的倾向性报道的根源之—。这种认知上的差距可能是新闻与司法两界冲突的根源之一。在现实情况下,社会公众相当一部分人往往对司法裁判持有疑虑或怀有超出合理怀疑的偏见,这种疑虑和偏见多肇因于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下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但是,在相当程度上也与这些人对司法审判规则的无知或知之甚少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也无法消除这些自发产生的疑虑与偏见的阴影。比如,人们常常容易将客观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官在裁判上所认定的事实相混淆或相等同,这是一种本能的误解。而传媒有各种渠道使他们随时保持与公众的联系,这使他们比法官更为了解公众的心理。然而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分析,不受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整与限制,容易受到个人情绪偏见的影响,其新闻调查所得出的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弱,新闻媒体为了产生“新闻效应”往往会迎合公众的心理进行报道和评论,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认同感,相信新闻媒体的“公正”,造成新闻媒体的权威高于司法的权威。现在有许多当事人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热衷于找新闻媒体“曝光来得到公正。对案件的评论问题是新闻与法律两界最大的分歧,也是新闻司法冲突最根本的原因。
  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时,常常会因蔑视法庭或诽谤而受到指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容忍新闻媒体任意对案件事实或诉讼活动妄加评论或先行作出结论,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还会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产生无形的压力,更会对法院的权威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法治社会应当确定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与维系的源泉。 设立蔑视法庭罪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上所应作的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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