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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及效率

     改革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形态下,对人、财、物的调配与使用在宏观上是由国家统—执掌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是各级分级管理,司法体制严重依赖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甚至可以说,司法权只是与行政权相对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的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涉。但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受到挑战,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各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干预当地的司法审判权。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这也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夹缝中求生存。一方面,法律和社会要求法院必须公正;另—方面,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前几年各地法院争管辖的特别多,就是最直接的反映,最高法院为此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地方政府的干涉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改革司法体制就是实行司法中央化的独立方案,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与地方政府彻底脱离,使法院和法官能够真正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学者提出实行司法中央化方案,一方面显然会加重中央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会削弱地方自身的治理。据此提出参照美国的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二元体系,建立我国二元司法体系,将县级法院转化成地方法院,无论在人事,财政等各个方面归地方所有,而将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变成独立的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尽管归属地方,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初审法院,对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审理依然归属中央法院,由此,地方法院在法律上依然受中央法院的监督。但笔者认为:美国司法的二元体系是基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体而设立的,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的法律自成体系,不尽相同。而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各级法院适用的是同—的法律,因而二元司法体系不适合我国。只有真正实现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但由于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自身的缺陷,使得再审案件太多太滥。反复再审不仅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危及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从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去年全国法院系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0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006件,只占22.6%,这其中浪费的国家和当事人的司法和诉讼资源是巨大的,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遭到了打击,再审正在自毁我们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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