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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乳房与艾滋病的不同法治待遇

    艾滋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都在为防治艾滋病作出不懈的努力。目前,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趋势,目前,中国艾滋病流行态势严峻,全国31个省、区、市均发现感染者;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大多分布在农村贫困地区,而且增长速度快;局部地区面临发并死亡高峰;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短期内很难消除,不安全性行为在男性同性恋人群、暗娼人群中具有较高的比例,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在吸毒人群中普遍存在”。这是今年2月26日成立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陇德对中国艾滋病疫情形势和特点的总体评价(参见中新社北京4月8日电)。我国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艾滋病问题,态度也越来越明朗,并出台了好多防治举措,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的推出到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成立;从中央的传染病防治法到地方的艾滋病防治专门化法规,都可以反映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已经纳入了议事日程,并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艾滋病立法的指导思想或者立法理念方面,更多关注的仍然是艾滋病“防治”,而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立法色彩显失浓厚。这种“重防治轻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样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背离。它带来的结果便是: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屡屡得不到较为理想的保障,有时甚至出现了遭受损害的悲剧。笔者直言不讳的认为,这个试行标准中将将AIDS患者和HIV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那么,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真的就那么可怕或者令人讨厌,以至于连公务员都做不成吗?还是让我们先从医学角度观察一下。艾滋病是AIDS的音译,AIDS是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英文(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缩写,医学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是一种世界性、致死性传染性疾病。这个命名表达了艾滋病的完整概念,艾滋病首先具有获得性,这表示在病因方面是后天获得而不是先天具有的,艾滋病是由一种逆转录病毒,亦即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其次具有免疫缺陷,这表示在发病机理方面,主要是造成人体免疫系统的损伤而导致免疫系统的防护功能减低、丧失;再次是综合征,这表示在临床症状方面,由于免疫缺陷导致的各个系统的机会性感染、肿瘤而出现的复杂症状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艾滋病。可见,艾滋病尽管在目前还是一种疑难病症,甚至被称作“超级癌症”,但它的传染并不像有些疾病(比如“非典”)那么容易。对艾滋病,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高度警惕,但“恐艾症”却完全没有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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