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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乳房与艾滋病的不同法治待遇

    于是问题就出来了。既然生理学上承认乳房的客观存在;病理学上也不认为“双乳不对称”具有传染性和其他社会危害性,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地方专门制定标准来要求“双乳对称”呢?女性国家公务员必须是“双乳对称”者才能更胜任?还是女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符合美学要求?如果是因为前者,笔者从今年2月看到这个报道就开始查找相关资料,截至目前为止已有半年的时间,但从没有找到女性“双乳对称”者的工作能力比“不对称”者工作能力强的科学依据;如果因为后者,笔者只能理解为,这种要求下的公务员录用不是真正的选拔国家机关公务员,而更像一场“选美比赛”,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那些“双乳不对称”的女性会比那些“双乳对称”的女性倒霉的多。事实上这还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在医学面前,对称的乳房和不对称的乳房可以有不同的医学结论,从而会有不同的医学待遇;然而在推行法治的今天,对称的乳房和不对称的乳房,怎么能够会有不同的法治待遇呢?显然这是一场令人费解的法治恶作剧。笔者曾经指出,民法理念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可为法治铺下“垫脚石”,平等理念是民法理念园地里的首要一员。在人与人之间弘扬平等理念,表征的是一种现代新人文主义理念,洋溢着不朽的现代文明。任何违反平等理念的制度和措施,就是为平等理念、民法理念和现代法治铺下的“绊脚石”,本质上是在宣扬一种等级观念,实施一种差别待遇,而不是在弘扬一种平等理念,保障一种均衡机会。“双乳对称”的体检标准就是一块彻头彻尾的“绊脚石”,糟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破坏了现代法治的进程,说到底,还是一个人治意识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脑子里作祟的问题。诸如此类的体现不平等的歪理邪说任其发展下去,必有百害而无一利。
    颇值欣慰的是,据《中国青年报》今年2月的一份报道,湖南省人事厅曾在年初表示,2004年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将有大的修改,其中“女性双乳对称”的规定将被废除。这次《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0条规定:“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由是观之,乳房的法治待遇(区别于“法律待遇”)已经有了改观,别的暂且不谈,至少当“双乳对称者”和“不对称者”报考公务员时,在乳房指标这一关,她们会打一个平手。
    然而,祸虽往往不单行,好事却又常常不成双。该试行标准的第19条将AIDS患者和HIV携带者的健康结论定为“不合格”,委实让我困惑不已。作为一名研习艾滋病法律的爬行者,笔者不得不再罗嗦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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