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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诉杨某、金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胜诉,被告未上诉)

管某诉杨某、金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胜诉,被告未上诉)


永浩律师


【关键词】人身损害 代理词 交通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薇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根据原告和本代理人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侵权。应当说,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合情合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对此,本代理人不想作过多解释,仅仅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告的过失驾驶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且由于治疗所需,原告被迫放弃了精心孕育三个月的男性胎儿。在这一事件中,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告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具备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构成了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后果严重,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不仅给原告带来了肉体上的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不仅侵犯了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原告的丈夫和婆婆乃至整个家庭带来了不幸和巨大痛苦。
  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放弃胎儿进行引产手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
  原告决定放弃胎儿接受引产手术,虽然不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但是,二者之间同样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被告将原告撞成脑震荡、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等严重伤害,原告就不需要进行CT机放射线检查,不需要服用胃复安、奈替米星等对胎儿有潜在致畸作用的药物,从而不会作出放弃胎儿的决定。正是由于被告将原告撞伤,原告为了恢复健康,根据治疗需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原告才被迫决定接受CT机放射线检查和有关药物治疗,并放弃已经精心孕育三个多月的胎儿。由此可见,原告身体受伤以及被迫放弃胎儿进行引产手术与被告将原告撞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现代文明社会,尊重生命,珍爱健康已经成为每一个人的基本追求。任何一个有爱心、有责任感的人都不愿意也不会把一个不健康的孩子带到世上。对受过高等教育,更加珍视生活品质,更加追求人文精神的都市白领×薇女士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原告出于治疗所需,决定放弃胎儿接受引产手术,是任何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会作出的必然选择。原告因为被告的行为受到身体伤害,为了恢复健康,被迫决定放弃胎儿接受引产手术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容不得任何怀疑的。任何否认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法都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注定是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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