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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二审补充代理词(二审全部胜诉)

某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二审补充代理词(二审全部胜诉)


永浩律师


【关键词】北京晨报 名誉权 代理词
【全文】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北京晨报社的委托,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二审法院的调查情况,特别提出和强调以下意见,请您考虑和采纳。
  一、 关于我方(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
  3月30日,我和被上诉人的记者杜娟到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登记科调查询问北京晨报记者杜娟电话采访一事。登记科副科长万某同志接待了我们。我们向万科长表明了我们的身份,给万科长看了北京晨报记者杜娟采写发表的题为《北京出现‘帮忙’公司》的新闻报道,出示了我方调取的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和北京帮忙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证明,并针对与新闻报道有关的主要问题询问了万科长。对此,我们制作了录音记录。该录音证据,真实记录了我们和登记科万科长的谈话内容,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因此,该录音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律师强调一下几点意见:
  1、该录音证据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该录音是用数字MP3录制,录音连贯、清晰,没有任何剪接,真实记录了谈话过程。因此,该录音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更重要的是,上诉人认可我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该录音证据可以与上诉人提交的录音相互印证万科长的声音。因此,该录音证据是登记科万科长谈话的真实记录,其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合法依据。
  2、该录音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争议事实。与万科长的谈话录音,至少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北京晨报记者曾对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过电话采访。万科长明确表示记者当时拨打的电话号码6401****是东城区工商局的咨询电话。第二,万科长明确表示,提供某些方面的信息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把钱给我,我去把钱给他,你给你买了以后,你到我这儿来取东西。这就叫中介服务。就他这个公司来说,是不允许的。”这足以证明新闻报道的第七段内容基本属实。因此,该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的某些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3、该录音证据具有合法性。该录音证据虽然是在万科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是,该谈话属于其工作内容,不是询问对象的隐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录音证据可否采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录音证据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因此,该录音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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