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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二审代理词(二审全部胜诉)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和上诉理由中均承认“其回答内容属实”。既然,上诉人承认“其回答内容属实”,这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的记者问过前面的问题。否则,上诉人就不会也不必回答什么,更不会如实回答。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回答内容属实”、而被上诉人没有提问的说法。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其主张被上诉人的记者“没有问过为企业挖人、帮人监视老公这样的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四、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遭受了经济损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而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由于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其客户向其退货或者解除合同。显然,上诉人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上诉人所说的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本身并非损害事实。同时,转载行为是其他新闻媒体的行为,不是被上诉人的行为。
  五、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上诉人的主张和上诉人的市场宣传自我矛盾。这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诉讼请求及其事实根据和理由的不真实性。
  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上诉人的某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到处询问律师,找合适的人选,而且要查找相关的法律,从而是全身心投入打官中”。而在其网站上的业务介绍第八项中明确提到,“为你查找翻译、会计、律师、技工等各种人才”(http://www.bjbangmang.com/yewu.asp) 。既然上诉人都可以为客户查找律师人才,那么上诉人还会“每天都要到处询问律师,找合适的人选”吗?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证据来证据其名誉受到侵害,没有证据来证明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行为违法,更没有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从全案的情况明显可以看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真正用意在于,借助北京晨报的媒体优势,进行商业炒作,籍此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知名度。在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中,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首先提出并不是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而是将“请求法庭在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下公开审理”放在首位,这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欲借助媒体优势进一步来炒作自己,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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