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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二审代理词(二审全部胜诉)

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二审代理词(二审全部胜诉)


永浩律师


【关键词】北京晨报 名誉权 代理词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晨报社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上诉人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和强调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中根本没有提到上诉人“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的名称。
  这是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未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最为关键的事实。也是被上诉人要反复强调和说明的。既然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没有提到上诉人“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的名称,读者就不会也不可能会将该报道的内容与上诉人“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联系起来,更不会造成对上诉人的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名誉权的主张就不具备最起码的前提条件。因此,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不可能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即使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不完全属实,也不会对上诉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上诉人的八条上诉事实和理由均缺乏这一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二、上诉人在宣传中使用的“北京帮忙服务中心”的名称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属非法使用。并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北京帮忙服务中心”并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上诉人以非法的“北京帮忙服务中心”为依据主张权利,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被上诉人刊登的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多处不属实”,不属于“严重失实”。因此,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根据。
  1、被上诉人没有人为限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
  首先,被上诉人在报道第四段中明确提到“在营业执照上,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名称叫做××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劳务服务等。”因此,报道并未将报道对象的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为信息咨询,并未人为限制报道对象的经营范围。
  其次,被上诉人新闻报道的副标题中使用的“帮忙”一词,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术语,不是指的经营范围,而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其本身的含义极不确定。况且,被上诉人在帮忙二字上加注了引号。因此,被上诉人所使用的副标题不会引起读者对报道对象经营范围的误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新闻报道的副标题“错误”,“影响其形象”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2、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没有说,“丁先生自信地回答可以监视老公”,况且,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已经说明,“记者随意设定了一些需要帮忙的内容”。因此,新闻报道第五段的内容,没有向读者表明,上诉人从事帮助单位挖人、帮人监视老公等活动。一审法院认为,“该问话只是被告虚设的提问,且被告对该部分内容的报道中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词,故亦未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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