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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犯罪学家:论孟德斯鸠的犯罪学思想

  主张通过诉讼程序以防范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孟德斯鸠对于刻板枯燥的诉讼程序厌恶至极,乃至视为动物的才能 ,但是这种情绪并未影响他冷静地思考。孟德斯鸠认为,“司法的正式手续对于自由是必要的东西” ,只有设定严格的程序才能防止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如果我们从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的话,我们便感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
  主张实行严格的证据制度,以避免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孟德斯鸠指出“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认,双方各持一词,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亨利八世时的法律,判罪不必有证人对证,这是违反大自然赋予的自卫权利的。”
  主张赋予和保证犯罪人相应的权利与地位,以平衡其与国家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例如,孟德斯鸠提出“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要求许多法官回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像都是由他选择的了”。
  (三)犯罪的立法控制:制定良好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好的立法将有助于控制犯罪,而坏的立法则不利于控制犯罪。孟德斯鸠指出罗马准许官员接受小礼物的法律是“一项坏法律”。因为“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受过比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为这种行为辩解”。
  (四)犯罪的政治控制:政治宽和
  孟德斯鸠认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专制国家,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不得不加重刑罚,进而陷入恶性循环。而政治宽和则容易控制犯罪,因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么的生活就够了。”“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于一个好的立法者来说,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当作刑罚”。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五)犯罪的经济控制:发展贸易
  孟德斯鸠强调经济手段对于犯罪控制的作用。在孟德斯鸠看来,“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因此,哪里由善良的风俗,那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 ,“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有简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和纪律的精神” ,“贸易的精神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一种精确的公道的观念” ,因此有利于防止社会越轨行为的发生,例如抢劫等。相反,限制贸易则会产生犯罪。
  除了上述犯罪控制理论外,孟德斯鸠还提到了发挥宗教、舆论、风俗、音乐等手段作用,消除产生犯罪条件等犯罪控制观点。此外,对于一些具体的犯罪控制问题,孟德斯鸠也表达了其基本观点。例如对于职务犯罪的控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著名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再如,提出了控制性犯罪、女性犯罪的两种基本手段:一是鉴于妇女贞操、道德丧失与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应当立法要求妇女有一定程度的庄重的美德。二是在某些国家要男女隔离。“有的地方因气候关系,自然的冲动极强,道德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倘若让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诱惑将带来堕落,必然会有进攻而不会有抵抗。这些国家,不需要箴言诰诫,而需要铁窗门闩”。 “如果一个政体,它的首要要求就是安宁,又把绝对的服从叫做太平的话,那末就应该把妇女都幽闭起来”,“我们欧洲的妇女,心思浮佻,言行轻率,有她们自己的爱好与嫌恶,由高尚与薄弱的情感。如果把我们妇女的这一切搬到一个东方的国家去,使她们象在我们社会中那样的活跃,那样的自由,能有一个家庭的父亲得以享受片刻的安宁么?到处都将是受猜疑的人,到处都将是敌人;国家便将倾覆,人们将看到大流血”。 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孟德斯鸠主张在什么地方应当实行男女隔离,“应该由气候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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