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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犯罪学家:论孟德斯鸠的犯罪学思想

  此外,孟德斯鸠还把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种基本的类型。所谓公罪是指主要侵犯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私罪则主要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孟德斯鸠指出:“在共和国里,私罪有较多的公罪性质,意思就是说,他们触犯国家的政制多于触犯私人;而在君主国里,公罪有较多的私罪性质,意思就是说,它们触犯私人的幸福多于触犯国家的政制本身。”
  就具体的犯罪类型而言,孟德斯鸠在其著作中主要论述了奸淫犯罪、抢劫犯罪、女性犯罪、大逆罪、男色罪等具体的犯罪类型,对这些犯罪的产生原因、防治对策等也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四、犯罪控制理论
  (一)犯罪控制的基本方略:重在预防,德刑结合
  如果从犯罪控制方略的角度考察孟德斯鸠的犯罪控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八个字“重在预防,德刑结合”。孟德斯鸠认为,在犯罪控制中应当注重预防而不是惩罚,“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因为注意到了刑罚的局限性,孟德斯鸠强调刑罚应当与其他手段相结合,特别是与道德手段相结合,主张德刑结合的犯罪控制方略。孟德斯鸠明确指出,“人们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他肯定了中国刑礼结合的犯罪控制方法:“中国乡村的人和地位高的人所遵守的礼节是相同的;这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产生的一切邪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 孟德斯鸠强调,“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违犯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二)犯罪控制的基本手段:正确运用刑罚
  孟德斯鸠重视刑罚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他指出:“我们有防止犯罪的手段,就是刑罚。” 对于如何发挥刑罚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系列见解:
  刑罚要有区别,这样才能能够有效的遏制犯罪。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见,刑罚一定要有一些区别。孟德斯鸠通过中国和俄罗斯在抢劫、杀人犯罪用刑的比较做了生动说明: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 抢劫的人不常杀人。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轻刑化更有利于控制犯罪。孟德斯鸠认为,重刑并不轻刑更有利于控制犯罪,“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象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消弭。它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设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马上制止弊害。但是因为政府的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着消除这种祸害,他们便发明了车轧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孟德斯鸠还指出,严刑还会产生不利于控制犯罪的相反后果:“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怖,但是也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 ,其结果是反而不利于控制犯罪,形成犯罪黑数。孟德斯鸠专门举了发生在日本宫廷中的一个案件来做说明:“一个日本天皇耽溺于可耻的逸乐,不娶妻室,因此有绝嗣的危险。大老送给他两个很美丽的少女。为着对大老表示尊敬,他娶了其中的一个,但是不跟她在一起。他的乳母让人为他寻遍帝国最美丽的女子,但他都不要。最终有一位兵器公认的女儿中乐他的心意,他决定娶他,生了一个儿子。宫廷中的贵妇们看到这样出身卑贱的人反比她们得宠,极为愤慨,便把那个小孩窒死了。这个罪行曾被隐瞒,不让天皇知道,否则便要使很多人流血。所以法律过于严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如何实现轻刑化的观点:“如果立法者怕人们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之间改进,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可以得到改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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