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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三)量刑的非监禁化: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将监禁刑作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首先应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面。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采用的是非刑罚的方法,也是一种非监禁性措施,它即体现了从宽原则,又不至于失之过宽,而且强调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修复。这与少年司法制度特性的要求近些年来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也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重要手段,因此应重视非刑罚方法在少年司法中的作用与地位。
  其次,应当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在我国,非监禁刑主要包括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处境。剥夺政治权利刑基本上可以视为是为成年人设计的刑罚类型。由于少年的未成年特性,实际上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都无享有资格或基本没有行使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对于少年犯罪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基本没有现实意义。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实际意义也并不大,而且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多有违背。由于少年犯大都尚无独立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对其适用没收财产刑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即便少年犯有个人财产,全部没收也会给少年犯日后的生活与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的学者反对没收财产刑适用于少年犯罪。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运用也较少见。而有些国家则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 驱逐处境是一种适用于外国人的刑罚方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少年犯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存在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赞同罚金刑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观点。 可见,适合于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实际主要是管制和罚金。
  尽管我们主张刑罚选择的非监禁化,但是从现实性的角度来看,要在量刑阶段实现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主要还是得依靠缓刑。尽管缓刑的价值已经广为认知,但是缓刑适用率偏低一直是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难以突破的瓶颈。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少年司法领域突破这一瓶颈阻碍性与风险性相对要低一些。但是,要想使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有较为显著的改观,除了观念更新之外,当前更应当积极探索如何降低司法人员适用缓刑的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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