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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不起诉权。在法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条件这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起诉裁量权,但在相对不起诉条件下检察机关拥有起诉裁量权。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起诉裁量权,将未成年人转出刑事司法系统,这也是未成年犯罪人处遇非监禁化的重要一环。近些年来,我国未检部门还积极探索了第四种不起诉类型——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简称缓诉,也有人称之为诉前取保候审、缓诉帮教 ,虽然各地方的少年缓诉制度在具体做法上有一些差别,但基本上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地方还包括小年龄成年学生犯罪案件),对罪该起诉但犯罪情节较轻(一般规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暂不起诉更为适宜的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设定一定的考察期(一般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幅度内),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即对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如在考察期限内不思悔改,又违法犯罪(有的规定为犯新罪,有的规定为违法或犯罪),则撤消取保候审,与前罪一并起诉。 暂缓起诉也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转处方式,同样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处遇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应予完善、规范和推广,使其成为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工作体系的重要一环。
  (二)审前的非监禁化: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
  保释原本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被拘捕后以钱财或保证人为担保条件获得释放,同时要求他在随后的司法程序或其他程序中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或到场。在我国,一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与国外保释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保释可以有效避免审前羁押的发生,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应当健全少年保释制度,以提高未成年人保释适用率,例如将取保候审更名为保释、明确保释作为未成年人权利的权利性质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保护性质、制定统一的少年保释法、放宽少年保释的适用条件、保证方式多样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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