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为了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的路径:一是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即在刑罚选择的时候,尽量采用非监禁性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二监禁刑的虚置。这主要是指通过缓刑的方法来实现。三是监禁刑行刑的社会化。也就是在不得已必须将罪犯投入监禁机构的情况下,以社会化的方式执行监禁刑,如降低监禁刑的监禁程度,缩小监禁机构、罪犯与社会的隔离度。
  以上是从刑罚的角度探讨监禁的负面性及其避免问题,但是实际上犯罪人在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后,并不只是在刑罚的选择及其执行环节(即审判和行刑阶段)会面临监禁刑的威胁。实际上,在审前阶段仍然可能处于被监禁状态,如被刑事拘留、逮捕,因而同样带来类似于适用监禁刑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同样包括因为交叉感染而使犯罪人变得更坏、花费高昂的司法成本、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等。
  因此,要真正避免因为监禁刑或者“类监禁刑”而带来的对于犯罪人、国家、社会的负面影响,必然要求实现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人反应的非监禁化。这种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审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这就是笔者所界定的非监禁化所应具备的基本内涵。
  二
  未成年人是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如果对于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处遇将带来较成年人更为严重的消极性,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禁将迫使未成年与监护人、亲朋隔离,这是与人类情感相悖的不人道行为;(2)未成年人对于监禁痛苦的感受不同于成年人,监禁更容易带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在监禁机构内(特别是在审前羁押阶段),其合法权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3)监禁将带来“标签效应”,进入监禁机构将给未成年人的一生烙下沉重的犯罪标签,严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之后漫长的生活、成长与发展;(4)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低,在监禁机构内未成年人的交叉感染可能性相对成年人更高,监禁将使未成年人更容易变得更“坏”;(5)监禁将使未成年人与正常的社会隔离,而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化尚未完成,监禁状态将导致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中断或者畸变,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也是成年人所无法比拟的。此外,监禁未成年人所花费的司法成本也要高于监禁成年人。 这些弊端的最集中表现便是,监禁容易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向惯犯、累犯转变。犯罪学研究表明,困扰犯罪控制有效实现的的成年惯犯、累犯中,大部分均有在未成年时期犯罪的经历。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动愈合” ,与他们曾经遭受过监禁有着密切的关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