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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姚建龙


【摘要】监禁处遇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意味着消极性,而不是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审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应当推行转处制度;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行刑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在推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改革中,应当完善风险评估与责任制度,完善非监禁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
【全文】
  “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北京规则》
  一
  从刑罚史的角度考察,人类社会对于犯罪反应的基本手段经历了从死刑、肉刑到监禁刑的演变过程。尽管从目前各国刑罚制度的现状来看,基本上还是处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阶段。但是,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已经成为共同的发展方向。笔者曾经提出“如果把传统刑法的产生、发展、兴盛史称为民法的刑法化史,那么现代市民刑法的构建、繁荣史似乎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民法化史。” 刑法的民法化首先是刑罚的非刑罚化,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刑罚日益改造、退化成为一种非刑罚性的措施,逐渐失去传统刑罚的形式;另一方面,传统的不作为刑罚适用的手段,逐渐介入刑法领域,替代传统刑罚,甚至直接被赋予刑罚的地位。近些年来,各国的非监禁化改革就是这一变革的重要体现。
  监禁刑的负面性早已多有诟病,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禁刑对改善犯罪人的效果不大;(2)监禁刑使坏人变得更坏;(3)监禁刑不符合人道精神;(4)监禁刑的行刑成本很高;(5)监禁刑于现代刑罚目的不符;(6)监禁刑对被害人无益。 正是鉴于监禁刑的诸多弊端,推动刑罚制度改革,降低乃至逐步废弃监禁刑成为许多国家刑法改革的目标,一些国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例如,例如德国自1970年起,法院判处的罚金刑的案件急剧增加,自由刑的比重相应下降。1990年依据普通刑法典的的判决中,罚金刑占83.3%;进入90年代以后,罚金刑在判决中的比重上升到90%以上,自由刑却不足10%。1991年德国大约有84%的被判刑的成年人被处以罚金刑,只有约16%的行为人被科处自由刑,而这其中又有68%的行为人被给予缓刑交付考验;判处1年以下自由刑被缓刑的比例更是高达75%。在1991年大约只有5%的被判刑的成年人被实际执行了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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