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中)

  
  (三)民事诉讼实体价值(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是指公正地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目的(实体性目标)。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是评价和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解决纠纷以及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价值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而所谓的诉讼公正,通常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应当明确,诉讼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惟一目的是揭示客观真理,为达到此目的,往往是不计成本,不考虑时间的长久;但是诉讼则不同,具有相对性。对于诉讼来说,达到“客观真实”是其理想,也是诉讼尽可能遵行的理念。实际上,诉讼中的“事实”并非是案件的本来面目,而是法律上的真实。如果把“法律真实”等同于“客观真实”,实际上漠视了司法理想实现受制于司法操作中众多因素(甚至包括语词)这一事实。[15] 法院裁判的事实根据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即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16] 证据灭失的现实性、科技水平或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诉讼证据的虚假性以及谋求真实和诉讼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均衡等等[17] ,都使得诉讼结果难以或者不能达到“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存在着一致、冲突。比如,一般说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通过公正和经济的程序所得出的判决,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的结果,这是因为诉讼程序有着时限和法定条件等限制,同时还得谋求真实和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均衡等等,从而难以达到案件实体事实的绝对真实。例如,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能使案件实体事实难以重现全部真实。我们主张诉讼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并非将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置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满足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18]
  在民事诉讼中,出现违背实体价值的判决和做法,将成为上诉和再审的理由。通常,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上诉和再审的理由和情形,其中就包括了违背实体价值的理由和情形。有关这方面的详尽讨论和阐述,请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第六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事实上,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而实体价值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和目的。或者说,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即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就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弘扬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应有的权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当事人方面来说,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亦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国家方面来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要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或法律秩序等。
  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从主观意志的角度来看待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功能。后者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民事诉讼目的是其功能的主观反映,如果背离民事诉讼功能而确立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则不能实现。
  (一)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