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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唐森、谢小荣盗窃危险物质案

  2002年6月5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盗窃危险物质罪,涉嫌窝藏赃物罪,涉嫌销售赃物罪将4名涉嫌案犯向法院提起公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森、谢小荣秘密盗取放射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云淑明知是赃物而窝藏,已构成窝藏赃物罪;被告人董平方明知是赃物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唐森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谢小荣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云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董平方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目前,被盗的钴60现已全部妥善处理。
  (原文注:)钴、钴60。钴为有光泽的银灰色金属,其名称源于德文,原意是“妖魔”。钴元素家族有五种同位素,即钴56、钴57、钴58、钴59和钴60,这中间除了钴59是稳定同位素(无放射性)外,其余都具有放射性。其中,钴60更是一种穿透力很强的核辐射元素,也用来治疗癌症,一般在工业上普遍用作检测厚钢里的裂纹、气孔等,是一种无损探伤手段,工人们操作时都要穿上铅服用作防护,如果万一不慎遭受辐射,会有致命危险。①
  评析:这是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通过后,我们看到的盗窃危险物质罪的首次判例。本案中,检法两家对多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的犯罪性质没有争议,对被告人王云淑构成窝藏赃物罪、董平方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判决也是正确的。但我们认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森、谢小荣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的判决值得商榷。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修改,其目的是要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说,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盗窃、抢夺。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误以为是一般财物盗窃、抢夺的,不能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但可以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本案被告人唐森、谢小荣对所盗物品钴60的性质、价值和危害性一无所知,只认为是“铁坨坨”可以当作废品卖钱而实施盗窃,因此,我们认为唐森、谢小荣的行为不符合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特征,不能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但可以构成盗窃罪,并根据被盗物品钴60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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