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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立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还是与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这七次立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注明解释的生效时间,因而在适用立法解释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解释如果没有明确指明生效的具体时间,那么就应当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立法解释只能对其发布之后所发生的行为有效,对其发布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没有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它具有从属性,其所解释的法律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该解释就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七次立法解释,都是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而刑法的生效时间始于1997年10月1日,因此,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也应当与刑法等同。也就是说,立法解释对1997年10月1日之后、立法解释发布之前的行为,只要是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同样具有效力。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在施行中存在的争议所作的解释,它并不涉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如果是对法律条文作出修改,那么就要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了。因此,立法解释也就谈不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七次立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注明解释的生效时间,并不是疏忽,而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也可以找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里所说的“同等效力”,当然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问题二:如何解决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对于立法解释发布之后所发生的行为一律依照立法解释办理,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是:立法解释发布之前,已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立法解释发布之后,对其发布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究竟是依照司法解释办理还是依照立法解释办理,也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有冲突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对立法解释发布之前只要是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立法解释办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立法解释发布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立法解释发布之前已有司法解释的,仍然应依照司法解释办理,但是如果依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处罚上有利的,则应当适用立法解释。两种观点不同,其结论也迥然不同。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且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冲突,且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对于高法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检察机关撤销的案件或者没有办理的案件,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应当重新起诉;有人认为,对于高法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检察机关已经撤销的案件或者没有办理的案件,即使立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也不应再重新起诉了。对这个问题,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司法解释公布在前,立法解释公布在后;依据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立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也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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