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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立法解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杨新京


【摘要】本文对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上,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应当与其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等同;在立法解释的溯及力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应当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在立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上,立法解释如果是对刑法总则条文的解释,其效力范围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如果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其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解释的条文。
【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渎职罪
【全文】
  
  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独立发布立法解释以来,到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对刑法作出了七次立法解释。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313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的发布,解决了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司法机关在执行立法解释时,对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及适用范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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