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韩世远


【关键词】拒绝受领权,受领,清偿
【全文】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其所提供的履行如果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便是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我国合同法对于提前履行(第七十一条)、部分履行(第七十二条)、超量履行(第一百六十二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情形,明确肯定了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但对于拒绝受领权的内涵、性质、行使、效力等基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这些基本问题的澄清,也会有助于合同解除权、退货等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 受领的内涵: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受领,可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应当注意区别。首先,受领可以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这是普通意义上的理解,比如,债务人送货上门,债权人将货物收下。其次,从法律上讲,受领应当是特指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为了区分这两种受领,前者可以称为事实上的受领,后者则可以称为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并非意味着债权人方面有两次受领,而是指仅有一个受领的实然状态(事实),这便是事实上的受领,惟其是否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则需要具体分析(对事实的法律评价),符合债务本旨,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场合,该受领进展为法律上的受领,否则,便只停留于事实上的受领阶段。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比如购书一册,后经发现新书缺页,买书人主张退换,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尚未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的表现。
  二、 拒绝受领权的性质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比如约定不于深夜弹奏钢琴场合,并不发生拒绝受领权问题。
  拒绝受领权,并非一项独立的“实质性的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技术性的权利”,是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只不过是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现出来,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时,拒绝受领权才凸显出来。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而当然地转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