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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韩世远


【关键词】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撤销权
【全文】
  
  
  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则的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互相对应、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发展。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则的配合,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诉讼法的制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合同法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一。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2)请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请求权;(3)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4)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前两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一种新学说,最能适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值得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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