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


韩世远


【关键词】消费者合同,惩罚性赔偿
【全文】
  
  
  一、消费者合同
  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我国合同法不采消费者合同单独立法的模式,而统一规定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按照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劳动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营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在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因此,中国不存在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消法(参见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至212页)。
  合同法本来是不以“身分”而异其效果的,这是“从身分到契约”运动的结果。但在现代社会,“消费者”这一特殊的身分需要特殊的保护,这已是不再需要更多理由加以证成的共识。因而,今天如果说“消费者合同”有什么特别之处的话,其特别之处恰恰体现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中,会因保护消费者的特别政策而使其内容及法律效果(与普通合同相比)有特别之处。这些特别的内容,固然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分析,以下仅就我国法上与消费者合同相关的惩罚性赔偿作些初步的分析。
  二、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
  合同损害赔偿的一项一般原则便是,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原告的损失为标准、损害赔偿不超过损失、不允许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告须受有损失(参见拙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至28页)。合同法在违约损害赔偿上是遵循这些原则的,同时又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所承认的对于上述一般原则的例外,便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则俗称“双倍赔偿”(严格地讲并不准确),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