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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怡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满豪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1)/豪航有限公司(被告2)/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被告3)/法国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4)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重庆文怡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满豪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1)/豪航有限公司(被告2)/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被告3)/法国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4)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货损
【全文】
  
  
         案号(2003)武海法渝商字第35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凤天律师事务所与天易律师事务所联合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与法律,并经合议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我们认为:被告1和被告2在本案中实质上均为承运人,被告3和被告4均为实际承运人.因而应当对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货损负赔偿责任。兹根据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案情:
  为便于法庭客观公正地判案,兹将本案基本情况归纳如下:
  2003年3月初,原告委托被告1和被告2承运一批胡椒醛(240件,毛重12960公斤)至英国菲利克斯托。约定:被告1、2负责在40天左右, 将货物及时安全运达目的港。3月11日,被告1职员金晶传真原告提单确认件:承运船VUJIZ V. 0304(证据1-1 );3月12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第CMACQHS0087号指示提单(证据1-2及法院调取证据),提单载明豪航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船改为PINGSHAN V. 0212;3月12日中国外运重庆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 CGM))的代理,签发第CMACQHS0087号记名提单,载明以豪航有限公司为托运人(证据4-1)。3月14日被告1金满豪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传真通知原告货物预定于3月25日自中途港上海启运直航菲利克斯托, 预抵(目的港)日期为4月25日,二程船名为:CMA CGM BALZAC V. V55W.(证据5)。
  4月25日原告客户(FDL)传真告知原告:承运人于4月3日起无端将该批货物置放在马来西亚巴森港,该地温度超过摄氏35度,已影响货物质量,要求立即将滞留巴森港的货物退运,并另行补货(证据8-1)。
  5月22日达飞公司致函被告1金满豪航称:“贵司托运的BL项下货物,已于5月9日自巴生港退运预5月31日抵重庆。” (证据4-3)同日达飞轮船再次传真金满豪航要求支付运费及退回正本提单(证据8-2)。
  5月23日被告1金满豪航传真达飞公司称:关于我司委托贵司承运的…4月21-25日,我司连续几天向贵司查询此货运输情况,3月25日此货柜放置在巴生港未作任何处理,至5月9日期间巴生港气温高达40度。我司货物在高温下暴晒了一个月之久,致使此货发生了变质。并向达飞公司提出索赔返工费用38万元(证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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