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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任长霞同志的”司机

质疑“任长霞同志的”司机


冯其江


【关键词】00
【全文】
  
  
  
  2004年7月底,“任长霞同志的司机被判刑一年”的标题新闻飞满全球。看到标题我就有些纳闷:河南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一名县级市的正科级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名人民警察,一名九至十二级国家公务员,有自己的司机吗?!
  中国古代的官员薪俸通常不算低,官员除要维持家庭生活外,有时还得以个人薪俸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如雇用师爷、衙役等),在单靠法定薪俸不足以维持的情况下,有些官员就用非法收入贴补私生活与公务上的财政缺口,这无形中就形成了“贪官”,而所谓的“清官”却常常入不敷出、私务与公务两误。任长霞局长无疑是树立的清官榜样,若这样的英雄样板会有“自己的”司机,恐怕也非英雄本意吧。
  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以个人薪俸提供部分公共服务”之说了。纵使公务人员聘用保姆等从事家政服务,这也当是公务人员本人或其家庭的私人服务,而不是公务了。如果被聘用人员从事的是公务,当由国家财政或所在的机关单位供给所聘用人员工资,而不是由公务人员个人支付其工资。
  司机与单位的其他工作员或领导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职位分类的不同,但司机通常不是某个个人的,而是某某单位的。司机是特殊工种,其身份不是国家干部就是工人或聘用人员或叫临时工。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答复》 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机关工作中,司机通常没有正式编制,多被认为是单位的工勤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司机就算全部是工勤人员,也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当是所聘用单位的员工,而不是某个人的员工。
  司机如果不是单位的工勤人员,亦当是正式员工。作为公检法部门的司机,一般都是人民警察。如法院的司机有的是法警大队的队长或办公室的主任等,是有一定级别的国家公务员。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样的公务员司机,更不能讲是某个人的司机。这样在编的司机,由国家财政统一发工资,而不是由某个人支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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